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任務
如次:
一、協調、督導中央有關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重大緊急公害糾
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二、本院各機關間具爭議性之公害糾紛處理事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
三、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前項所稱重大緊急公害糾紛,指公害糾紛危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者
。
第 3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指定本
小組委員一人兼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指定政務委員一人
、本院秘書長、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經
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本院主計處主計長、本院衛生署署長、本院環境
保護署署長、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
員、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
第 4 條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院環境保護署擔任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
秘書二人襄助之,均兼任。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環境保護署及各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
均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第 5 條
本小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第 6 條
本小組業務經費,由各有關機關於相關預算項目內勻支。
第 7 條
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
,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