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係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
災害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警報訊號。
(三)救護車警報訊號。
(四)警車警報訊號。
(五)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六)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警報訊號:直(
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
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
,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
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
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
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
時間○.四秒,高頻持續時間○.六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
,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
,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
衝擊等需求。
3.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
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
至高頻時間○.二三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一秒,並視實
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4.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
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
持續時間○.八秒,高頻持續時間○.二秒,高、低頻二者交替
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5.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
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
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持續
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
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6.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當懸浮微粒物質大氣濃度達到重度
嚴重惡化等級,以網際網路發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內容(含
空氣品質指標(AQI )與活動建議)。
(二)樣式:
1.消防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救護車、警車
、工程救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
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
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2.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之發布,以網際網路為原則,得依實
際狀況改以語音(訊息)廣播、推播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為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救護車、警車及
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警車及工程救
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救護,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三)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由本署依實際懸浮微粒物質大氣濃度
情況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