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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對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補(捐)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鼓勵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配合推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
    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施政目標,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或
    計畫,藉以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培養環境公民與環
    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相關單位對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之補(捐)助預算之執行
    及管考作業,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捐)助民間團體、傳播
    媒體及學校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及本補(捐)助
    要點規定辦理。

三、補(捐)助對象:凡從事公益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傳播媒體及學
    校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或計畫者。

四、補(捐)助條件:每一申請單位,本所每年以補(捐)助一次為原則
    。但配合本所重要政策或施政重點之活動或計畫(以下簡稱重要政策
    活動或計畫)者,不在此限。

五、補(捐)助活動或計畫類別:
(一)重要政策活動或計畫。
(二)與環境教育相關之研習、研討會、工作坊、觀摩會、廣播電視節目
      及網路電子報等主題式動靜態活動或計畫。
(三)與環境教育相關之國際交流活動或計畫。
(四)其他與環境教育相關之主題式動靜態活動或計畫。

六、補(捐)助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本所補(捐)助方式:
      1.受補(捐)助單位主動申請:辦理重要政策活動或計畫者,申請
        單位應於活動或計畫辦理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2.本所公開徵求:辦理前點(二)至(四)之活動或計畫者,申請
        單位應依本所訂定年度施政重點項目規劃之主題及規定時間提出
        計畫書;本所每年公開徵求一次為原則。但得視經費額度彈性調
        整之。
(二)申請單位應訂有完整之活動或計畫,其應備文件如下:
      1.計畫書部分:
     (1)名稱。
     (2)目標或活動宗旨。
     (3)辦理時間。
     (4)舉辦地點。
     (5)主(協)辦單位。
     (6)參加對象及預估人數。
     (7)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
     (8)分工事宜(包括人員編組)。
     (9)預期成果。
    (10)經費預算(包括全部經費內容及明細、自籌經費及向各機關預
          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2.申請單位基本資料部分:
     (1)單位名稱(須為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
     (2)人力概況。
     (3)重要事蹟。
     (4)曾經辦理之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或計畫(包括時間、地點、合作
          單位及成效)。
     (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
      3.檢附蓋有印信(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相符)之立案證書
        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七、作業程序及審查原則:
(一)作業程序:
      1.受補(捐)助單位主動申請辦理重要政策活動或計畫:依活動或
        計畫內容分別由本所相關單位承辦,本所相關單位得依(二)審
        查原則經審查通過及簽報核定後執行。
      2.本所公開徵求辦理第五點(二)至(四)之活動或計畫:
     (1)由本所收件窗口統一收件,依活動或計畫內容分別由本所相關
          單位辦理初審,並於完成初審後提送專家學者組成之專案小組
          (以下簡稱專案小組)審查。
     (2)本所相關單位應就專案小組同意補(捐)助案件,辦理核定、
          結報及督導等後續事宜。
(二)審查原則:
      1.活動或計畫內容應符合本所施政目標。
      2.審查項目應包括活動或計畫名稱、內容及執行方式之可行性、有
        效性、合理性、延續性、影響性及經費撙節有效等原則。
      3.通過審查之申請案件不足者,該次受補(捐)助金額之總額得低
        於公開徵求金額之上限。

八、補(捐)助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本所以部分補(捐)助為原則,並得指定計畫書內補(捐)助或不
      補(捐)助之項目。但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所或相關部會之
      環境教育相關計畫或政策而急需辦理之事項或邀請相關單位辦理之
      活動,及本所主動規劃補(捐)助之活動或計畫,得採全額補(捐
      )助,不受補(捐)助金額限制。
(二)補(捐)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含資本門),包括講師鐘點費
      、研習手冊印製、材料費、租車費、國內差旅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或
      計畫所需之費用擇項補(捐)助。但獎品、紀念品、制服、人事費
      (因應星期日、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服務之加班費除外)及行政管理
      費不予補(捐)助。
(三)依本所公開徵求之申請案件,其補(捐)助額度依專案小組審議決
      定。

九、受補(捐)助單位申請撥款及結報程序:
(一)受補(捐)助單位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補
      (捐)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經費處理注意事項」規定申請
      撥款。
(二)受補(捐)助單位應確實按照本所核定之補(捐)助計畫書、活動
      或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執行。
(三)受補(捐)助單位應於活動或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至遲於當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工作成果報告,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
      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補(捐)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經費處理
      注意事項」辦理補(捐)助項目各項憑證結報事宜。
(四)受補(捐)助單位之受補(捐)助金額達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
      ,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採購程序時,應通知本
      所派員監辦。受補(捐)助單位接受本所及其他機關補(捐)助辦
      理同一採購者,以受各該機關補(捐)助總額為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所稱之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該補(捐)助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受補(捐)助活動或計畫之執行期間因故變更、延長者,受補(捐)
    助單位應事先報請本所核備後變更或延長之,且延長執行期間不得跨
    年度。

十一、受補(捐)助活動或計畫之督導考核:
  (一)本所得隨時派員抽查受補(捐)助活動或計畫之辦理情形,受補
        (捐)助單位不得拒絕。
  (二)受補(捐)助單位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虛
        偽浮報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等情事者,本所除得追回該部分
        補(捐)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三)受補(捐)助單位未依第九點規定完成活動或計畫之經費結報及
        成果報告者,本所得停止補(捐)助三年。

十二、受補(捐)助單位執行計畫或活動期間,相關之海報、印刷、文宣
      應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補助」字樣,且非經
      本所同意,不得逕行標示本所為主(協)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