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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環境保護產品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
一、新申請、換發及補發案: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證書登錄基本資料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