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環境保護產品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 一、新申請、換發及補發案: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證書登錄基本資料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