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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事務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政府大陸政策,統籌處理
    本署有關大陸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大陸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署中國大陸事務之綜合規劃及研究。
(二)本署中國大陸事務之工作計畫、方案審議及推動。
(三)本署兩岸交流事務之審議、協調及聯繫。
(四)中國大陸環境保護相關資訊之蒐集及分析。
(五)本署中國大陸事務人員之培訓。
(六)政府中國大陸政策之宣傳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本署中國大陸事務之事項。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署副署
    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辦理相關業務;幹事若干人,由本署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或諮詢會議,並得邀請本署
    相關單位派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
    ,由其指定之副召集人代理之。
    工作會議之成員包括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與本署主任
    秘書及法規會、政風室、會計室、人事室之單位主管。
    諮詢會議得邀請專家學者徵詢意見,供本署決策參考。

六、本署各單位辦理業務涉中國大陸事務應會辦本小組。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經簽報署長核定後,分送本署有關單位執行。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獲邀列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在相關經費項下編列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