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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管理作業規範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環境保護產品之追蹤查核
    工作,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環境保護產品分類如下:
(一)環保標章產品(第一類環境保護產品)。
(二)第二類環保標章產品(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

三、本規範之追蹤查核方式如下:
(一)生產廠場及服務場所之追蹤查核。
(二)販售場所及倉庫之追蹤查核。
(三)產品抽樣檢驗(以下簡稱產品抽驗)。
(四)其他。

四、本署為辦理環境保護產品之追蹤查核,執行之單位與工作項目如下:
(一)驗證機構:指經本署公告辦理環境保護產品驗證審查作業之機構,
      其負責執行生產廠場、服務場所、販售場所及倉庫之追蹤查核。
(二)查核單位:指經本署委託辦理環境保護產品追蹤查核作業之單位,
      負責執行生產廠場、服務場所、販售場所、倉庫之追蹤查核及產品
      抽驗。

五、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查核單位及驗證機構年度規劃辦理追蹤查核之環境保護產品。
(二)本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決議追蹤
      查核之環境保護產品。
(三)經舉發不符合規定之環境保護產品。
(四)其他經本署指定者。

六、查核單位及驗證機構執行追蹤查核之查核員應配戴本署核發之證明文
    件,並攜帶環境保護產品追蹤查核紀錄表、廠商產品相關資料、照相
    機及其他必要文件或器具。
    查核單位及驗證機構之追蹤查核結果應向審議會報告。

七、環境保護產品生產廠場及服務場所之追蹤查核項目如下:
(一)相關證件及其有效期間。
(二)製程、原物料及其他添加物。
(三)有無明顯污染。
(四)品質控制機制。
(五)環境保護產品是否符合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及第二類環保標章環境訴
      求評定基準之規定。

八、販售場所及倉庫之追蹤查核項目如下:
(一)產品或包裝上標示環保標章或第二類環保標章圖樣及顏色。
(二)產品或包裝上標示規格標準所定之應標示項目或環境訴求項目等
      內容。
(三)產品包裝之型式與材質。
(四)確認正確使用環保標章、第二類環保標章、證書、證號或文字。

九、完成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之追蹤查核後,查核員應填具環境保護產品
    生產廠場及服務場所追蹤查核紀錄表,並請廠商人員簽名;廠商人員
    拒絕簽名時,查核員應詳載其事實。
    完成販售場所及倉庫之追蹤查核後,應將查核狀況拍照留存並將查核
    相關資訊及結果填具於環境保護產品販售場所追蹤查核紀錄表,並請
    廠商或販售場所之人員簽名;相關人員拒絕簽名時,查核員應詳載其
    事實。

十、生產廠場、服務場所、倉庫及販售場所之追蹤查核作業,廠商應配合
    事項如下:
(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無預警之追蹤查核。
(二)預先通知之追蹤查核,應派員說明。
(三)於環境保護產品追蹤查核紀錄表簽名。
    本署得要求廠商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十一、查核單位及驗證機構執行追蹤查核發現不符合規定之事項時,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查核單位:
        1.查核單位應將追蹤查核報告於七日內函送驗證機構並副知本署
          。
          驗證機構於接獲查核單位不符合規定之查核報告,應依本署環
          境保護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要點第十二點第四款規定辦理。
        2.查核單位應於驗證機構通知廠商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七日內
          進行複查;必要時,得通知驗證機構會同複查。廠商如拒絕改
          善或未完成改善者,查核單位應將該情形連同相關事證資料函
          送本署處置。
  (二)驗證機構:
        應依本署環境保護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要點第十一點第二項第二款
        及第三款規定辦理。
  (三)查核單位及驗證機構於追蹤查核時,發現廠商擅自使用標章、證
        書、證號或文字於其他產品,應立即將查察結果函送本署處置。
  (四)追蹤查核報告應包括相關查核項目、違規事項及相關事證,以及
        違規處置建議等。

十二、查核單位執行環境保護產品抽驗時,以販售場所中銷售之環境保護
      產品為主;必要時,得以無預警方式會同廠商抽樣生產廠場或倉庫
      內之產品。
      查核單位得視需要購置環境保護產品進行抽驗。

十三、查核單位執行環境保護產品抽驗及封樣程序如下:
  (一)自備採樣器材及樣品容器等物品,隨機採取足量可供檢測分析之
        產品,並封樣、拍照。
  (二)將產品置於適當之包裝容器,避免樣品遭受污染或更換。
  (三)黏貼封存標籤於樣品包裝容器上,標籤內容包括封存之環境保護
        產品名稱、地點、日期及時間。
  (四)採樣前產品擺放情形及黏貼封存標籤後,均應拍照及詳實記錄採
        樣過程,並由查核員會同廠商或販售場所之人員於環境保護產品
        現場抽樣紀錄表上簽名;相關人員拒絕簽名時,查核員應詳載其
        事實。

十四、生產廠場或倉庫無環境保護產品可供送驗時,查核員應記錄未取得
      環境保護產品原因,並將該廠商納入下次抽驗之名單。

十五、環境保護產品抽驗應委託符合本署環境保護產品申請審查作業規範
      第四點第一項第八款第四目之專業檢測機構辦理。

十六、查核單位執行產品抽驗發現產品品質不符合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或第
      二類環保標章環境訴求評定基準者,應於接獲檢驗報告後七日內函
      送本署,並副知驗證機構。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