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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認證審查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環境教育機構、環境教育
    設施及場所之認證審查事項,特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認證審
    查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
    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所長兼任。有
    關機關代表五人,由教育部、內政部、經濟部、文化部及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各指定適當人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由本署就具有環
    境教育、認證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中遴選聘
    任。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
    ,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有關機關或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專家或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幕僚作業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派員兼辦,受召集人之指揮
    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與研提環境教育機構、環境教育設施及場所認證審查相關事務
      。
(三)執行本會決議事項。
(四)臨時交辦之其他事項。

五、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原則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
    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會專家及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及團體代
    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
    及表決。

八、本會開議前,幕僚作業單位得就辦理認證業務有關事項徵詢相關委員
    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本會審查,並得經召集人核可,召開初審會
    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本會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得由委員、專家學者組成小組進行審查,並由召集人指
    派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及初審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
    見。

九、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迴避之委員,不計入
    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
    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意見書附於本會會議紀錄,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