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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
    機構、環境教育設施及場所之認證審查事項,特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
    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所長兼任。
    有關機關代表六人,由教育部、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
    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各指定適當人員一
    人兼任。其餘委員十七人,由本署就具有環境教育、認證相關學術專
    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中遴選聘任。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委員續聘得連任一
    次,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有關機關或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專家或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派員兼辦,受召集人之指
    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二)彙整及研提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環境教育設施及場所認
      證審查相關事務。
(三)執行本小組決議事項。
(四)臨時交辦之其他事項。

五、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原則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
    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小組專家及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屬機關代表及
    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
    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開議前,幕僚作業單位得就辦理認證業務有關事項徵詢相關委
    員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本小組審查。必要時,得經召集人核可,
    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本小組審查。初審會議之主席,
    由召集人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初審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就審查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與受審查之對象有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
      居親屬之關係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審查之對象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
      關係者。
(三)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
    其迴避。

十、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迴避之委員,不計
    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
    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意見書附於本小組會議紀錄,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