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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環境保護績效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一、為增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夥伴關係,共同執行環境保護事務,落實考核
    機制,以維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對象為地方政府。

三、考核期間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四、考核項目分為污染防治類、綜合業務類及其他等三類。考核項目及權
    重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以下簡稱管考處)會同各單位依本
    署施政重點研訂。

五、考核項目評分標準由相關業務單位洽受考核單位訂定,考核地方政府
    之業務績效。

六、地方政府得在本署訂定之考核項目彈性權重範圍內,依當地環境特性
    及重要業務,自行訂定考核權重報本署備查並得逐年修正。

七、考核方式:
(一)書面評核:本署各考核項目之主辦單位依所訂考核項目計畫,考核
      各項書面資料。
(二)實地查核:本署管考處得邀請政府相關單位、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
      專家等參與,進行現地查證、調查及測試,作為整體環保績效增減
      分依據。

八、各考核項目由本署考核項目主辦單位於每年二月底完成上一年度之考
    核,並將考核成績送本署管考處統籌簽核。

九、考核獎懲:
(一)團體獎懲:總成績績效優等者頒發獎牌並公開表揚;列最後三名者
      ,本署得減列補助款或暫停補助。
(二)個別獎懲:考核成績由本署函送各直轄市、縣(巿)首長作為對所
      屬人員獎懲之參考;總成績排列最後三名者,得由本署視情節專案
      建請直轄市、縣(市)首長予以懲處;其他績效優等之有功人員,
      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辦理敘獎事宜。

十、本署為配合施政特殊需要,得另行辦理專案考核不受本要點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