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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
二、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毒管法
    )及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所規定之計畫摘要及
    查閱方式等相關資料及訊息。
前項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依毒管法公告列管之物質。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登載於主管機關網
站並定期更新,其內容如下:
一、物質辨識資料表。
二、物性、化性與災害資料。
三、防災設備。
四、中毒之症狀。
五、急救方式。
六、救災方式及災後處理。
新增公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後半年內,編撰該
新增毒性化學物質之防救資料,並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
畫備查後,將計畫摘要放置地點、查閱方式之相關訊息,公告於主管機關
網站或公布欄。
前項計畫摘要內容如下:
一、場所基本資料。
二、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
第一項應公開之資料對象,指運作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數量達大量運作基
準,或運作總量符合下列規定:
一、氣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
二、液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十
    公噸以上。
三、固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一千二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
    達四十公噸以上。
第二條及前項所定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及大量運作基準,依毒管
法及其相關法規命令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