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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1: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
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妥善審查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
    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增量抵換方式,提出處理建議
    ,以供該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之參考,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適用於本署審查開發單位申請開發案之固定污染源位於二級或
    三級防制區,其新增排放量對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或空氣品質同受
    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有造成惡化之虞者,得採行之排放量抵換減量措施
    。

三、本署得遴聘專家學者進行排放量增量抵換審查。

四、開發單位得自同一空氣品質擴散影響區(以下簡稱空品區)之下列來
    源取得排放量增量抵換:
(一)固定污染源採行具體防制設施之實際減量。
(二)改善交通工具使用方式、收購舊車或其他方式自移動污染源減少之
      排放量。
(三)洗掃街道減少之排放量。
(四)其他經本署認可之排放量。
    前項空氣污染物減量計算基準,依附錄一至附錄三規定。
    第一項空品區劃分如下:
(一)北部空品區: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及桃園縣。
(二)竹苗空品區:新竹市、新竹縣及苗栗縣。
(三)中部空品區: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及南投縣。
(四)雲嘉南空品區: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及台南市及台南縣。
(五)高屏空品區:高雄市、高雄縣及屏東縣。
(六)宜蘭空品區:宜蘭縣。
(七)花東空品區:花蓮縣及台東縣。

五、開發案之原生性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與其抵換來源之抵換比例原則
    如下:
(一)開發案位於二級防制區者為 1:1 。
(二)開發案位於三級防制區者為 1:1.2 。
    衍生性空氣污染物與原生性空氣污染物抵換,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
    開發單位另應提出兩者抵換比例模擬結果資料供審查之;未提出者,
    其比例原則如下:
(一)氮氧化物衍生細懸浮微粒與原生性細懸浮微粒(PM 2.5)抵換比例
      為 200:1 。
(二)硫氧化物衍生細懸浮微粒與原生性細懸浮微粒(PM 2.5)抵換比例
      為 40:1。
(三)臭氧(O3)增量抵換空氣污染物為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及氮
      氧化物(NOx) 。

六、開發單位依第四點規定取得之排放量增量抵換,應以下列方式說明其
    抵換具有同等之空氣品質維護效益:
(一)模擬期間模擬範圍內所有陸地上網格之各種申請排放污染物小時濃
      度變化量之總平均值應不得增加。
(二)使用網格模式或軌跡模式模擬者,開發前後模擬期間陸地上臭氧超
      過小時空氣品質標準,及懸浮微粒超過二十四小時空氣品質標準之
      網格面積×日數,應不得增加。
(三)新開發案排放量須符合空氣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之規定。

七、排放量增量抵換時,應於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書件中說明抵換污染源之
    位置、排放量及排放參數,並依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公告事項二規
    定之模式類型及下列規定進行模擬:
(一)開發案污染源與抵換污染源屬同一公私場所時,應依空氣品質模式
      模擬規範公告事項八第一項規定進行模擬。
(二)開發案污染源與抵換污染源非屬同一公私場所時:
      1.使用高斯模式模擬者,應先模擬抵換前(待抵換污染源排放量)
        之濃度分布,再模擬抵換後(開發案排放量+待抵換污染源之抵
        換後排放量)之濃度分布,並以後者減去前者,得到抵換後的濃
        度變化量之分布。
      2.使用網格模式或軌跡模式模擬者,應先確認背景污染源中待抵換
        污染源之排放量,並模擬開發前(確認後基準排放量)之背景濃
        度分布,再模擬開發後(確認後基準排放量+開發案排放量-抵
        換排放量)之濃度分布,並以後者減去前者,得到抵換後的濃度
        變化量之分布。

八、開發單位申請開發案之新增排放量符合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公告事
    項六規定者,其臭氧或衍生性懸浮微粒之模擬期程及模擬數量應符合
    下表之規定:
    ┌────────┬─────────┬─────────┐
    │                │二  級  防  制  區│三  級  防  制  區│
    │排放量(註一)  ├────┬────┼────┬────┤
    │                │模擬期程│模擬數量│模擬期程│模擬數量│
    ├────────┼────┼────┼────┼────┤
    │1000  公噸/年以│案例(註│2       │月份(註│2       │
    │上              │二)    │        │三)    │        │
    ├────────┼────┼────┼────┼────┤
    │2000  公噸/年以│月份(註│2       │季節(註│2       │
    │上              │三)    │        │四)    │        │
    ├────────┼────┼────┼────┼────┤
    │3000  公噸/年以│季節(註│2       │全年(註│1       │
    │上              │四)    │        │五)    │        │
    └────────┴────┴────┴────┴────┘
    註一:模擬臭氧時,排放量為氮氧化物與揮發性有機物之合計;模擬
          衍生性懸浮微粒時,排放量為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之合計。
    註二:應選擇空氣品質模式支援中心所公告之案例。
    註三:應選擇空氣品質不良之月份,原則上臭氧為五月及十月,懸浮
          微粒為十一月及十二月。模擬年份由空氣品質模式支援中心公
          告。
    註四:應選擇空氣品質不良之季節,原則上臭氧為春季(三月至五月
          )及秋季(九月至十一月);懸浮微粒為秋季(九月至十一月
          )及冬季(十二月至隔年二月)。模擬年份由空氣品質模式支
          援中心公告。
    註五:模擬年份由空氣品質模式支援中心公告。

九、模擬臭氧濃度者,應計算模擬範圍各防制區每日十一時至十八時之臭
    氧濃度變化量;模擬衍生性懸浮微粒者,應計算模擬範圍內各防制區
    每日之懸浮微粒變化量(原生性及衍生性之合計)。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