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訂於本
(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該辦法針對營建工程施工作業或過程
中,應設置或採行之各項污染防制設施,予以規範。違反該辦法規定
之營建業主,主管機關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並限
期改善。
二、為利旨揭辦法之管制能更加落實且一致、合理,茲依營建業主違反前
揭管理辦法各項規定之情節輕重,訂定違反該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
理原則,如下:
(一)缺失記點原則:
1.除違反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未設置工地標示牌,不影響其粒狀
物污染防制效果,記四點外,未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污染防制設施
者,記十點。
2.雖設置防制設施,但未符合管理辦法規範內容致影響防制效率者
,記四點。
3.違反管理辦法各項條文規定之缺失記點原則,詳如附表。
(二)缺失記點處理原則:
1.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在十點以下者,屬違規情節輕微,依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得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營建工
程業主限期改善;倘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則依違反管理
辦法規定處分。
2.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在十點(含)以上者,屬違規事實明確
,可逕依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