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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消毒藥劑管理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妥善管理採購之消毒藥劑,茲
    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物品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消毒藥劑,指本署因應天然災害後環境消毒所需並存放於
    環境檢驗所之特殊環境衛生用藥。

三、消毒藥劑之管理單位為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以下簡稱毒管處),
    並由環境檢驗所協助保管。

四、消毒藥劑應依批次分區存放及擺放整齊;存放處應禁絕煙火,並嚴防
    火災。

五、消毒藥劑每年至少實施盤點一次並作成紀錄(如附件一);必要時,
    由環境檢驗所派員會同盤點。但情況緊急時,得由環境檢驗所代為盤
    點並記錄。

六、本署各單位得依需求向毒管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消毒藥劑保存
    期限之先後向環境檢驗所領用,並由毒管處記錄於消耗用品收發報表
    (如附件二)予以控管。

七、為避免消毒藥劑逾期,本署得於保存期限屆期前半年,視業務需要轉
    送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局執行環境消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