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妥善管理採購之消毒藥劑,茲
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物品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消毒藥劑,指本署因應天然災害後環境消毒所需並存放於
環境檢驗所之特殊環境衛生用藥。
三、消毒藥劑之管理單位為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以下簡稱毒管處),
並由環境檢驗所協助保管。
四、消毒藥劑應依批次分區存放及擺放整齊;存放處應禁絕煙火,並嚴防
火災。
五、消毒藥劑每年至少實施盤點一次並作成紀錄(如附件一);必要時,
由環境檢驗所派員會同盤點。但情況緊急時,得由環境檢驗所代為盤
點並記錄。
六、本署各單位得依需求向毒管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消毒藥劑保存
期限之先後向環境檢驗所領用,並由毒管處記錄於消耗用品收發報表
(如附件二)予以控管。
七、為避免消毒藥劑逾期,本署得於保存期限屆期前半年,視業務需要轉
送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局執行環境消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