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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含次氯酸鈣等五種成分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為不列管環境用藥,不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
民國 92 年 08 月 05 日
主    旨:公告以「次氯酸鈣」、「二氧化氯」、「亞氯酸鈉」、「次氯酸鈉」為單
          一有效成分且濃度在百分之六以下以及「漂白粉」有效氯在百分之四十以
          下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為不列管環境用藥,不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
          。
依    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