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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83 年 12 月 07 日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減少災害所致之環境污染,加速環境復原,特依
      行政院災害防救方案,建立防災體系之規定,設置「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  本要點所稱之災害係指風災、水災、地震、旱災、重大火災爆炸案件
      及廠礦區意外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化學災害、建築工程災害及中央
      災害防救中心指定之災害。

  三  本小組成立之時機:凡環境有發生災害之虞或發生災害時,均須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依防災業務計畫執行各項防災應變措施。

  四  本小組由署長任召集人,副署長為副召集人,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
      及附屬機關所長為小組委員,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之專家學者列席參與
      。

  五  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執行災害後環境清理及消毒、飲用水處理及抽驗管制及嚴重危害污
        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等三項計畫。
   (二) 主動執行與環境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
   (三) 督導及支援地方環保單位執行災害防救必要之處置。
   (四) 綜合調整環保有關之防災計畫。

  六  本小組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惟遇災害發生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
      會議。

  七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工作人員若
      干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所需工作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調派充任之。

  八  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專家學者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
      車馬費。

  九  本要點提經主管會報通過,報奉  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