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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資訊公開推動要點
民國 91 年 08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一  為有效落實「行政程序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並顧及「國家
    機密保護辦法」相關規定,以公開為原則,建立政府行政資訊公開、
    透明化制度,滿足民眾知的權利及保障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本
    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它法令之規定。

二  推動目標:
 (一) 整合本署各處、室、所應公開之行政資訊,製作目錄登載本署網站
      ,供各界查詢,主動公開本署行政資訊。
 (二)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三  推動內容:
 (一) 本署應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如下 (詳如附件一) :
      1 法規命令 (法規會) 。
      2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各單位) 。
      3 許 (認) 可條件之有關規定 (各單位) 。
      4 施政計畫 (綜計處) 、公務統計及統計調查 (統計室) 、業務統
        計 (各單位) 。
      5 預算、決算書 (會計室) 。
      6 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秘書室) 、對外關係文書 (科顧室) 。
      7 接受及支付補助金 (會計室) 。
      8 研究報告 (各單位) 。倘由委辦單位發表論文,本署應掛名,其
        期末報告應分摘要版、公開版。
      9 本署同仁出國發表之論文資料 (各單位) 。
 (二) 應限制公開 (提供) 行政資訊如下 (詳如附件二) :
      1 政策於研議、審議 (定) 簽陳過程中,尚未定案者。
      2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或公務機密者。但法令另有規定、對公
        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3 涉及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者。
      4 其他依法規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者。
 (三) 行政資訊公開作業方式:
      1 由本署各處、室、所將前述應公開之行政資訊於作成或取得日起
        三個月內製作目錄,並刊登於本署公報或登載於本署網站,以達
        行政資訊公開之目的。
      2 本署各處、室、所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應公開之行政資訊目錄
        送綜計處彙整簽核後,送秘書室刊登公報或監資處登載上網 (格
        式限 word、excel、html  電子擋) ,供各界查詢。但未更新者
        ,不在此限。
      3 另依規定應張貼公告欄、召開記者會、說明會者,仍依原規定辦
        理。
 (四) 行政資訊受理申請程序與作業機制:
      1 申請人資格:凡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
        國法人、團體、得申請提供本署保管或持有之行政資訊。外國人
        ,以該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政府行政資訊者為
        限。
      2 申請方式:
      (1) 行政資訊公開者:申請人應以公文、信函、傳真、電子郵件、
          網路論壇或至本署申請提供行政資訊;如涉及收費,應先繳交
          費用再取得行政資訊。
      (2) 行政資訊限制公開 (提供) ,但經本署審查不在此限者:以公
          文、信函申請者,由秘書室統一收件,並依公文作業流程辦理
          ;以傳真、電子郵件、網路論壇或至本署申請者,依下列方式
          辦理: (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Ⅰ) 依各處、室、所職掌分工辦理。
       (Ⅱ) 申請內容跨處、室、所者,依申請項目第一項之承辦單位,
            負責彙整辦理。
       (Ⅲ) 承辦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內容不明,其能
            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
            者,得逕行駁回。
       (Ⅳ) 承辦單位對於申請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審查結果
            通知申請人;上開時限必要時得予延長,其時間不得逾七日
            。上開審查結果如涉及收費,應將收費標準告知。
       (Ⅴ) 行政資訊經核准提供後,得給予申請人重製品。如涉及他人
            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給予閱覽 (依有關智慧財產保
            護之法令規定辦理) 。
       (Ⅵ) 承辦單位全部或部分駁回申請行政資訊公開 (提供) 時,應
            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應記載不服之救濟方法、期
            間及受理機關。
 (五) 收費標準及方式:
      1 本署已印製完成之政策宣導品 (含文書、錄影帶、光碟) 、允許
        下載之網站電子檔 (含委辦計畫之期末報告摘要版) ,免予收費
        。
        除前項資料外,得予收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1) 已定售價者:依所定之售價收費。
      (2) 未定售價者:書面報告係以頁數計價,每頁收費二元;光碟片
          或電子媒體係以光碟片相關成本價計價收費。
      2 收費方式:申請人得以支票、匯票、郵政劃撥 (戶名: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帳號:1093320)  或現金支付。
 (六) 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
      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若申請人資格符合本項規定,其作
      業流程得依本辦法辦理。

四  本要點所需人力、設備及經費,皆由現有編制分擔、因應。

五  本要點相關管考作業請管考處辦理。

六  預期效益
 (一) 落實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整合本署行政資訊,藉由主動公開及應民
      眾申請而提供等方式,俾利政府資訊為民眾所共享。
 (二) 執行行政資訊公開之原則,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促進行政程序之公
      開化、透明化。

七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討論通過,並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