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有效落實「行政程序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並顧及「國家
機密保護辦法」相關規定,以公開為原則,建立政府行政資訊公開、
透明化制度,滿足民眾知的權利及保障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本
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它法令之規定。
二 推動目標:
(一) 整合本署各處、室、所應公開之行政資訊,製作目錄登載本署網站
,供各界查詢,主動公開本署行政資訊。
(二)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三 推動內容:
(一) 本署應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如下 (詳如附件一) :
1 法規命令 (法規會) 。
2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各單位) 。
3 許 (認) 可條件之有關規定 (各單位) 。
4 施政計畫 (綜計處) 、公務統計及統計調查 (統計室) 、業務統
計 (各單位) 。
5 預算、決算書 (會計室) 。
6 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秘書室) 、對外關係文書 (科顧室) 。
7 接受及支付補助金 (會計室) 。
8 研究報告 (各單位) 。倘由委辦單位發表論文,本署應掛名,其
期末報告應分摘要版、公開版。
9 本署同仁出國發表之論文資料 (各單位) 。
(二) 應限制公開 (提供) 行政資訊如下 (詳如附件二) :
1 政策於研議、審議 (定) 簽陳過程中,尚未定案者。
2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或公務機密者。但法令另有規定、對公
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3 涉及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者。
4 其他依法規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者。
(三) 行政資訊公開作業方式:
1 由本署各處、室、所將前述應公開之行政資訊於作成或取得日起
三個月內製作目錄,並刊登於本署公報或登載於本署網站,以達
行政資訊公開之目的。
2 本署各處、室、所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應公開之行政資訊目錄
送綜計處彙整簽核後,送秘書室刊登公報或監資處登載上網 (格
式限 word、excel、html 電子擋) ,供各界查詢。但未更新者
,不在此限。
3 另依規定應張貼公告欄、召開記者會、說明會者,仍依原規定辦
理。
(四) 行政資訊受理申請程序與作業機制:
1 申請人資格:凡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
國法人、團體、得申請提供本署保管或持有之行政資訊。外國人
,以該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政府行政資訊者為
限。
2 申請方式:
(1) 行政資訊公開者:申請人應以公文、信函、傳真、電子郵件、
網路論壇或至本署申請提供行政資訊;如涉及收費,應先繳交
費用再取得行政資訊。
(2) 行政資訊限制公開 (提供) ,但經本署審查不在此限者:以公
文、信函申請者,由秘書室統一收件,並依公文作業流程辦理
;以傳真、電子郵件、網路論壇或至本署申請者,依下列方式
辦理: (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Ⅰ) 依各處、室、所職掌分工辦理。
(Ⅱ) 申請內容跨處、室、所者,依申請項目第一項之承辦單位,
負責彙整辦理。
(Ⅲ) 承辦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內容不明,其能
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
者,得逕行駁回。
(Ⅳ) 承辦單位對於申請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審查結果
通知申請人;上開時限必要時得予延長,其時間不得逾七日
。上開審查結果如涉及收費,應將收費標準告知。
(Ⅴ) 行政資訊經核准提供後,得給予申請人重製品。如涉及他人
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給予閱覽 (依有關智慧財產保
護之法令規定辦理) 。
(Ⅵ) 承辦單位全部或部分駁回申請行政資訊公開 (提供) 時,應
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應記載不服之救濟方法、期
間及受理機關。
(五) 收費標準及方式:
1 本署已印製完成之政策宣導品 (含文書、錄影帶、光碟) 、允許
下載之網站電子檔 (含委辦計畫之期末報告摘要版) ,免予收費
。
除前項資料外,得予收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1) 已定售價者:依所定之售價收費。
(2) 未定售價者:書面報告係以頁數計價,每頁收費二元;光碟片
或電子媒體係以光碟片相關成本價計價收費。
2 收費方式:申請人得以支票、匯票、郵政劃撥 (戶名: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帳號:1093320) 或現金支付。
(六) 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
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若申請人資格符合本項規定,其作
業流程得依本辦法辦理。
四 本要點所需人力、設備及經費,皆由現有編制分擔、因應。
五 本要點相關管考作業請管考處辦理。
六 預期效益
(一) 落實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整合本署行政資訊,藉由主動公開及應民
眾申請而提供等方式,俾利政府資訊為民眾所共享。
(二) 執行行政資訊公開之原則,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促進行政程序之公
開化、透明化。
七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討論通過,並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