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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府資訊公開要點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為有效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並顧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相關規定,以
    公開為原則,建立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化制度,滿足民眾知的權利及
    保障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它法令之規
    定。

二、推動目標:
(一)整合本署各處、室、所(隊)應公開之政府資訊,製作目錄刊載本
      署網站,提供各界查詢,主動公開本署行政資訊。
(二)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三、推動內容:
(一)本署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如下(詳如附件一):
      1.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
        命令、法規命令。
      2.本署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3.本署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
      4.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5.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6.預算及決算書。
      7.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8.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9.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10.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
(二)應限制公開之政府資訊如下(詳如附件二):
      1.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
        限制、禁止公開者。
      2.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
        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3.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
        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4.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
        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
        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5.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
        ,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6.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
        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
        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7.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
        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
        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
        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方式:
      1.由本署各處、室、所(隊)將前述應公開之政府資訊於作成或取
        得日起三個月內製作目錄,並登載於本署網站,以達資訊公開之
        目的。
      2.本署各處、室、所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應公開之政府資訊目錄
        送綜計處彙整後,送監資處登載上網(格式以 word、excel、ht
        ml  電子檔為限),供各界查詢。但未更新者,不在此限。
      3.另依規定應張貼公告欄、召開記者會、說明會者,仍依原規定辦
        理。
(四)政府資訊受理申請程序與作業機制:
      1.申請人資格: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
          法人、團體。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2)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
          訊者為限。
      2.申請方式:
     (1)申請人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載明下列事項:
          Ⅰ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
            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
            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
            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Ⅱ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
            訊處所
          Ⅲ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Ⅳ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Ⅴ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
     (2)申請書由秘書室統一收件,並依公文作業流程辦理;其以電子
          傳遞至本署申請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Ⅰ依各處、室、所職掌分工辦理。
          Ⅱ申請內容跨處、室、所者,依申請項目第一項之承辦單位,
            負責彙整辦理。
          Ⅲ承辦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內容不明,其能
            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
            正者,得逕行駁回。
          Ⅳ承辦單位對於申請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審查結
            果通知申請人;上開時限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
            得逾十五日。上開審查結果如涉及收費,應將收費標準規定
            ,告知申請人應繳費額。
          Ⅴ政府資訊經核准提供後,得給予申請人重製品。如涉及他人
            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給予閱覽,並依有關智慧財產
            保護之法令規定辦理。
          Ⅵ承辦單位全部或部分駁回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提供)時,應
            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應記載不服之救濟方法、期
            間及受理機關。
(五)收費標準及方式:
      1.本署依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
        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費。但得免費提供之政策宣導品(
        含文書、錄影帶、光碟)或本署網站允許免費下載之電子檔,不
        在此限。
      2.收費方式:申請人得以支票、匯票、郵政劃撥(戶名: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帳號:13093320)或現金支付。
(六)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向本署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政府資訊者,應依本要
      點規定之申請程序、申請方式辦理,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
      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交費用。

四、本要點所需人力、設備及經費,皆由現有編制分擔、因應。

五、本要點相關管考作業,請管考處辦理。

六、預期效益
(一)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整合本署政府資訊,藉由主動公開及應
      民眾申請而提供等方式,俾使政府資訊為民眾所共享。
(二)執行政府資訊公開之原則,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促進行政程序之公
      開化、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