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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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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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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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第一批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如附
表。
二、固定污染源各批次施行日期如下:
(一)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