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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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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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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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一、在河川區域內進行疏濬、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導致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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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進行河段屬已公告水體分類中甲、乙類水體者,其上、下游水
質變化大於或等於百分之十五。
(二)工程進行河段屬已公告水體分類中丙類水體者,其上、下水質變化
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三十。
(三)工程進行河段屬已公告水體分類中丁、戊類水體者,其上、下游水
質變化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五十。
(四)工程進行河段屬未公告水體分類之河段者,其上、下游水質變化大
於或等於百分之六十。
二、所有人或管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污染物介入
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且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清除或
阻斷污染物進入水體及沿岸規定距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