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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縣市升格或合併改制直轄市相關環保許可證照之變更作業處理原則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全文內容:為因應臺北縣升格直轄市,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
合併改制直轄市,而致地址變更,基於便民措施且未涉及原申請內容及設
施功能之變更,有關環保許可證照之效力及相關換照等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項環保許可證件繼續有效,無須全面換發或改註。
二、各項環保許可證件有效期間內,辦理變更或展延時一併辦理地址變更
;如由業者主動申請且僅辦理因應改制之地址變更者,免收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