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三
十九條、土壤處理標準第二十七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九十四條。
公告事項: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下列規定期程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
報(以下簡稱網路申請(報))。但畜牧業,不在此限。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2.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3.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達每日五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之事
業。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未達五
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之事業。
(三)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未達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之下列事
業,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金屬表面處理業。
2.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3.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
4.電鍍業。
5.製革業。
6.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7.實驗、檢(化)驗、研究室。但學校之實驗、檢(化)驗、研究
室,不在此限。
(四)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三項規定之規模及期程辦理:
1.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事業。該事業以產生作業廢水
、洩放廢水或未接觸冷卻水,並納入科學工業園區、中部科學工
業園區或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為限。
2.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指定為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區或場
所。該地區或場所,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者為限
。
二、網路申請(報)相關之內容、頻率及期限等規定,應依水污染防治措
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土壤處理標準、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
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為之。
三、網路申請(報)之格式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及許可申請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為之。
四、網路申請(報)應檢附之文件與資料,及其送達、保存方式,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
1.下列文件或資料,應採網路傳輸及書面方式送達:
(1)申請項目表。
(2)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文件檢核表。
(3)應經技師簽證者,另檢附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技師簽證表。
2.下列文件或資料,應採網路傳輸方式送達:
(1)基本資料表。
(2)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表。
3.下列文件或資料,應採書面方式送達:
(1)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首頁。
(2)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文件檢核表所列之相關附件。
(二)檢測申報:
均以網路傳輸方式送達,其中基本資料表應以掃描方式為之。
(三)下列文件或資料應依規定期限保存,以供查核:
1.涉及技師簽證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表,應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
畫與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內妥予保存。
2.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之基本資料表,應
保存三年。
五、網路申請(報)以網路傳輸日為申請(報)日。
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核發機
關之審查,自書面資料送達之翌日起算。但網路資料已送達,書面資
料逾七個工作日仍未送達者,核發機關得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七、應以網路申請(報),而未以網路申請(報),或檢附之文件或資料
不完整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核發機關審查,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
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資料,屆期仍未補正或未申請者,
駁回其申請。
(二)經核發機關審查,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檢測申報資料,屆期仍未補
正或未申報者,視為不為申報。
八、網路申請(報)流程、作業方式及系統操作方式,應依「水污染防治
網路申請(報)作業指引」與「水污染防治網路申請(報)系統操作
手冊」規定辦理。
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
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之對象,於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仍得以書面方式申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二月一日起應全面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