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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補助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作業要點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鼓勵民眾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
      車用燃料,以減少空氣污染排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已獲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加氣站、加油站或兼營加氣業務
      之瓦斯分裝廠,並依法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或營業登記證,且經本署審
      核通過取得申請補助資格者 (以下簡稱加氣站) 。

  三  補助期間: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空氣污染防制
      基金預算不足時,即停止補助。補助期限屆滿後,查署得視實際情況
      決定是否延長補助期限。

  四  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加氣站,販售予取得公路監理機關使用燃料變更登
      記之液化石油氣車 (以下簡稱瓦斯車) 充填車用液化石油氣,每公升
      車用液化石油氣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元,其核算公式 (單位:元) 如下
      :
      X = (A-B)-(C-D)
      A :獲得補助申請資格前每公升車用液化石油氣販售價格。
      B :獲得補助申請資格前向車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公司購買之每公升車
          用液化石油氣價格。
      C :獲得補助申請資格後每公升車用液化石油氣販售價格。
      D :獲得補助申請資格後向車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公司購買之每公升車
          用液化石油氣價格,且此價格以車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公司所公告
          之日期為基準。
      若 X  大於或等於二元,則每公升補助新台幣二元;若 X  小於二元
      ,則每公升補助新台幣 X  元。車用液化石油氣每公升轉換為公斤之
      轉換系數為 0.543。

  五  加氣站須備齊相關合法經營文件影本,連同車用液化石油氣之購買價
      格與實際販售價格等資料提報本署,經審核通過後始具申請補助資格
      ,本署於審核通過隔日起開始補助。

證券簽證之報酬,由公司與簽證機構依下列規定約定給付之:
一  新發行證券之簽證,最高為發行面值總額萬分之三。但計算之報酬未
    滿新臺幣三千元或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時,仍以新臺幣三千元或五十
    萬元計酬。
二  換發、補發、合併或分割證券之簽證者,最高為面值萬分之三。但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送交公司合併換發者,最高為面值萬分之零點三,報
    酬一次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補辦前條第一項簽證之報酬,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七  本署得對加氣站之補助申請資料進行不定時查核,加氣站應予以配合
      。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各項規定,則立即停止補助,並函請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八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者,明知不實事項仍提出申請,本署得追還已
      核發之補助款。

  九  本要點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