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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計程車客運業汰換及改裝為液化石油氣車輛執行要點
民國 88 年 07 月 17 日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落實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專款專用,以補助計程車客運業汰換及改裝為液化石油氣車輛之方
    式,改善空氣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凡領有液化石油氣車輛行車執照之計程車客運業。

三  補助期間: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逾
    期提出申請不予受理,惟如因空氣污染防制費停止徵收,預算不足時
    ,即停止補助。

四  補助方式:
    符合補助對象規定之每一個人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每一公司之申請
    次數則以交通主管機關所核可之計程車牌照數 (車額) 為限;補助方
    式如次。
 (一) 汽油車輛汰換為液化石油氣車輛。
 (二) 新購液化石油氣車輛。
 (三) 汽油車輛改裝為液化石油氣車輛。

五  補助標準:
 (一) 汰換及新購:
      1 報廢原營業汽油車,新購壹輛可使用液化石油氣車輛,每輛補助
        新台幣 (以下同) 五萬元。
      2 新購壹輛可使用液化石油氣車輛,每輛補助二萬五千元。
 (二) 改裝:
      1 營業汽油車變更使用燃料種類為可使用液化石油氣車輛,原車係
        符合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
        標準」第三條之車型,補助二萬五千元。其他營業汽油車輛補助
        二萬元。
      2 改裝營業車須有改裝廠投保改裝燃料系統產品責任險 (含無過失
        產品責任險) ,保險期間為三年,保險費須一次付清,保險金額
        為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之保險金額一百五十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身
        體傷亡之保險金額一千五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
        金額五百萬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四千萬元,保費補助
        一千五百元。
 (三) 補助期間內另向省 (市) 政府申請補助,因分配預算或預算編列不
      足致無法支應新購或改裝補助經費者,本署得調高補助標準,增加
      二萬元之補助。已依上述規定領取增加之補助款者,不得重複向省
       (市) 政府申請補助。

六  申請程序:
 (一) 汰換及新購:
      1 計程車客運業於汰換原營業汽油車或新購並取得液化石油氣車行
        車執照後填具申請書,由製造廠或改裝廠代向本署申請補助。
      2 申請補助文件應整理成冊並包括左列項目:
      (1) 申請表 (如附件一格式)
      (2) 報廢證明書影本
      (3) 液化石油氣車行車執照影本
      (4) 其他必要文件
      3 製造廠或改裝廠應於每月十日前彙整造冊提出申請,經本署查核
        符合通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後撥付款項。
 (二) 改裝:
      1 計程車客運業於改裝原營業汽油車並於行車執照上之燃料種類登
        記欄完成變更後填具申請書,由改裝廠代向本署提出申請補助。
      2 申請補助文件應整理成冊並包括左列項目。
      (1) 申請表 (如附件一格式)
      (2) 保險單正本
      (3) 燃料種類完成變更登記之行車執照影本
      (4) 改裝發票影本,加蓋與文件正本相同之統一發票印鑑
      (5) 其他必要文件
      3 改裝廠應於每月十日前彙整造冊提出申請,經本署查核符合通知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後撥付款項。

七  本要點經公告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