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落實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專款專用,以補助計程車客運業汰換及改裝為液化石油氣車輛之方
式,改善空氣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凡領有液化石油氣車輛行車執照之計程車客運業。
三 補助期間: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逾
期提出申請不予受理,惟如因空氣污染防制費停止徵收,預算不足時
,即停止補助。
四 補助方式:
符合補助對象規定之每一個人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每一公司之申請
次數則以交通主管機關所核可之計程車牌照數 (車額) 為限;補助方
式如次。
(一) 汽油車輛汰換為液化石油氣車輛。
(二) 新購液化石油氣車輛。
(三) 汽油車輛改裝為液化石油氣車輛。
五 補助標準:
(一) 汰換及新購:
1 報廢原營業汽油車,新購壹輛可使用液化石油氣車輛,每輛補助
新台幣 (以下同) 五萬元。
2 新購壹輛可使用液化石油氣車輛,每輛補助二萬五千元。
(二) 改裝:
1 營業汽油車變更使用燃料種類為可使用液化石油氣車輛,原車係
符合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
標準」第三條之車型,補助二萬五千元。其他營業汽油車輛補助
二萬元。
2 改裝營業車須有改裝廠投保改裝燃料系統產品責任險 (含無過失
產品責任險) ,保險期間為三年,保險費須一次付清,保險金額
為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之保險金額一百五十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身
體傷亡之保險金額一千五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
金額五百萬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四千萬元,保費補助
一千五百元。
(三) 補助期間內另向省 (市) 政府申請補助,因分配預算或預算編列不
足致無法支應新購或改裝補助經費者,本署得調高補助標準,增加
二萬元之補助。已依上述規定領取增加之補助款者,不得重複向省
(市) 政府申請補助。
六 申請程序:
(一) 汰換及新購:
1 計程車客運業於汰換原營業汽油車或新購並取得液化石油氣車行
車執照後填具申請書,由製造廠或改裝廠代向本署申請補助。
2 申請補助文件應整理成冊並包括左列項目:
(1) 申請表 (如附件一格式)
(2) 報廢證明書影本
(3) 液化石油氣車行車執照影本
(4) 其他必要文件
3 製造廠或改裝廠應於每月十日前彙整造冊提出申請,經本署查核
符合通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後撥付款項。
(二) 改裝:
1 計程車客運業於改裝原營業汽油車並於行車執照上之燃料種類登
記欄完成變更後填具申請書,由改裝廠代向本署提出申請補助。
2 申請補助文件應整理成冊並包括左列項目。
(1) 申請表 (如附件一格式)
(2) 保險單正本
(3) 燃料種類完成變更登記之行車執照影本
(4) 改裝發票影本,加蓋與文件正本相同之統一發票印鑑
(5) 其他必要文件
3 改裝廠應於每月十日前彙整造冊提出申請,經本署查核符合通知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後撥付款項。
七 本要點經公告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