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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編定開發工業區,區內事業機構所產生之廢棄物,由管理中心(站)依法定預算執行清除者,為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自行清除行為
民國 86 年 09 月 25 日
主    旨:公告「政府機關編定開發工業區,區內事業機構所產生之廢物,由管理中
          心 (站) 依法定預算執行清除者,為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自行清除行為。
          」
依    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本公告所規範之自行清除行為,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時,其
          處分對象應為事業機構及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