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署八十六年八月四日 (86) 環署廢字第四九○七一號公告「應回收
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有關
規定。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修正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業者範圍,如附件。
二 修正項目:
(一) 修正一般容器之紙容器應回收範圍界定為免洗餐具及裝填液體或固
體之紙容器商品。
(二) 修正一般容器之容量達十七公升以上者,不屬本公告之管制範圍。
(三) 增列含水銀廢電池、廢機動車輛、廢潤滑油、廢輪胎、廢鉛蓄電池
、農藥廢容器之範圍界定。
(四) 增列、刪除各類別業者應回收物品或容器裝填物質之貨名及其中華
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別,如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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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變更│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 貨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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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列 │ 0402.21.90.10-8 │羊乳粉,含脂重量超過1.5%,未加糖或│
│ │ │未含其他甜味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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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列 │ 0402.21.90.90-1 │其他粉狀,粒狀或其他固狀乳及乳油,│
│ │ │含脂重量超過1.5%,未加糖或未含其他│
│ │ │甜味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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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列 │ 2103.90.90.00-4 │其他第2103節所屬之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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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列 │ 3903.19.00.00-1 │其他聚苯乙幣,初級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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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列 │ 2710.00.99.10-7 │潤滑基礎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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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列 │ 2710.00.99.90-0 │其他第2710節所屬之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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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刪除 │ 2710.00.99.00-9 │其他第2710節所屬之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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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尚未公告之應回收物品或容器裝填物質之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
,但屬第一項應回收清除、處理之業者範圍者,亦應負回收清除、處
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