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電子電器物品電風扇修正自九十六年十月一日
起實施。
二、修正後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如附件。
附 件: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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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品│ 定 義 │一般廢棄物之性質│ 責任業者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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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電池│以化學能直接轉換│一、不易清除、處│一、物品製造業者│
│ │成電能,組裝前單│ 理。 │ :製造物品之│
│ │只(cell)重量小│ │ 事業及機構。│
│ │於一公斤,密閉式│二、含有害物質成│二、物品輸入業者│
│ │之小型電池,包括│ 分。 │ :輸入物品之│
│ │一次(primary) │ │ 事業及機構。│
│ │電池及二次(rec-│ │ │
│ │hargeable) 電池│ │ │
│ │,若以形狀區分,│ │ │
│ │包括筒型(圓筒及│ │ │
│ │方筒)、鈕釦型(│ │ │
│ │button cell) 、│ │ │
│ │及組裝型(batte-│ │ │
│ │ry pack) 。但不│ │ │
│ │包括鉛蓄電池及需│ │ │
│ │另行添加電解液或│ │ │
│ │其他物質始能產生│ │ │
│ │電能者。 │ │ │
├───┼────────┼────────┤ │
│機動車│機動車輛。 │一、不易清除、處│ │
│輛 │ │ 理。 │ │
│ │ │二、含長期不易腐│ │
│ │ │ 化之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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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滑油│以礦油、動、植物│一、不易清除、處│ │
│ │油或合成基油等為│ 理。 │ │
│ │原料製成,具有促│二、含長期不易腐│ │
│ │進引擎機械加工運│ 化之成分。 │ │
│ │轉、散熱或減低磨│ │ │
│ │損等功用之油料。│ │ │
├───┼────────┼────────┤ │
│輪胎 │外胎,但不包括實│一、不易清除、處│ │
│ │心胎。 │ 理。 │ │
│ │ │二、含長期不易腐│ │
│ │ │ 化之成分。 │ │
├───┼────────┼────────┤ │
│鉛蓄 │鉛蓄電池 │一、不易清除、處│ │
│電池 │ │ 理。 │ │
│ │ │二、含有害物質成│ │
│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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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電│一、電視機:包含│一、不易清除、處│一、物品製造業者│
│器 │ 影像管類,非│ 理。 │ :製造物品之│
│ │ 影像管類(本│二、含長期不易腐│ 事業及機構。│
│ │ 類限使用交流│ 化之成分。 │二、物品輸入業者│
│ │ 電)及彩色影│三、含有害物質成│ :輸入物品之│
│ │ 像投射機(指│ 分。 │ 事業及機構。│
│ │ 內投式彩色影│ │ │
│ │ 像投射電視機│ │ │
│ │ )。 │ │ │
│ │二、電冰箱:包含│ │ │
│ │ 壓縮式及電動│ │ │
│ │ 吸收式的冰箱│ │ │
│ │ 、冰桶。 │ │ │
│ │三、洗衣機:洗衣│ │ │
│ │ 容量為乾衣 │ │ │
│ │ 15 公斤(含│ │ │
│ │ )以下者。 │ │ │
│ │四、冷、暖氣機:│ │ │
│ │ 標示冷房能力│ │ │
│ │ 8000Kcal/h(│ │ │
│ │ 或 9.3KW)(│ │ │
│ │ 含)以下之窗│ │ │
│ │ 型、箱型及分│ │ │
│ │ 離式冷、暖氣│ │ │
│ │ 機。但不包括│ │ │
│ │ 水冷式冷、暖│ │ │
│ │ 氣機、機動車│ │ │
│ │ 輛、船舶或航│ │ │
│ │ 空器上使用之│ │ │
│ │ 冷、暖氣機。│ │ │
│ │五、電風扇:桌扇│ │ │
│ │ 、立扇、壁扇│ │ │
│ │ 、窗扇、吊扇│ │ │
│ │ 及通風扇等裝│ │ │
│ │ 有輸出功率 │ │ │
│ │ 125W(含)以│ │ │
│ │ 下交流電動馬│ │ │
│ │ 達之電風扇(│ │ │
│ │ 自九十六年十│ │ │
│ │ 月一日起實施│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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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物│筆記型電腦、主機│一、不易清除、處│ │
│品 │板、硬式磁碟機、│ 理。 │ │
│ │電源器、機殼、監│二、含長期不易腐│ │
│ │視器(包括 CRT │ 化之成分。 │ │
│ │及 LCD)、印表機│三、含有害物質成│ │
│ │、鍵盤(使用於電│ 分。 │ │
│ │腦週邊之輸入設備│ │ │
│ │,但不包括數字鍵│ │ │
│ │盤,自九十六年七│ │ │
│ │月一日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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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光│直管日光燈、環管│一、不易清除、處│ │
│源 │日光燈、安定器內│ 理。 │ │
│ │藏式螢光燈泡、緊│二、含有害物質成│ │
│ │密型螢光燈管、白│ 分。 │ │
│ │熾燈泡(燈帽直徑│ │ │
│ │為 2.6 公分以上│ │ │
│ │)、高強度照明燈│ │ │
│ │管(High Intens-│ │ │
│ │ity Discharge; │ │ │
│ │HID 。(除直管日│ │ │
│ │光燈外,其餘自九│ │ │
│ │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 │
│ │實施,但高強度照│ │ │
│ │明燈管自九十七年│ │ │
│ │七月一日起實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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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容│平板容器係指以表│一、不易清除、處│ │
│器 │二之紙或塑膠製成│ 理。 │ │
│ │之平板(以下簡稱│二、含長期不易腐│ │
│ │紙板或塑膠平板)│ 化之成分。 │ │
│ │加工製成之容器或│ │ │
│ │容器之蓋,例如盒│ │ │
│ │、蓋、盤、托盤、│ │ │
│ │速食容器、免洗餐│ │ │
│ │具等。 │ │ │
│ │免洗餐具係指專供│ │ │
│ │餐飲消費者一次使│ │ │
│ │用,用過即丟之特│ │ │
│ │性而設計加工製成│ │ │
│ │之餐具,客觀上不│ │ │
│ │再經洗滌後重複提│ │ │
│ │供消費者使用者,│ │ │
│ │包括杯、碗、盤、│ │ │
│ │碟、餐盒及其餐盒│ │ │
│ │內盛裝食物之內盤│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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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平板│以表二之容器材質│一、不易清除、處│ │
│類免洗│製成之免洗餐具,│ 理。 │ │
│餐具 │但不包括以紙板或│二、含長期不易腐│ │
│ │塑膠平板製成者。│ 化之成分(僅│ │
│ │ │ 限含金屬、玻│ │
│ │ │ 璃或塑膠成分│ │
│ │ │ 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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