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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販賣及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申報作業
歷史法規: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主 旨:訂定「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販賣及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
染之物質申報作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領有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販賣、使用許可證者,應
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申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