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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販賣及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申報作業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立法理由:
主    旨:訂定「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販賣及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
          染之物質申報作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領有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販賣、使用許可證者,應
          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申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