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
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
量規定」。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公告事項:一、依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環署空字第○九五○一○二五○九A號公
告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量時,應依本公告之排放係數及規定計算。
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
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及控制因子,如附表。
三、適用「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聚氨基甲
酸酯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公私場所,
應依其適用前述標準規範之計算方式,計算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四、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核通過之公私場所,得依原環境影響評估審核承諾
之排放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五、固定污染源製程中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係採完全收集至管道排放者
,得以管道檢測結果計算該製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但其操作單元
(含設備元件),則仍應依本公告之排放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