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輸出毒性化學物質應檢附相關文件或資料之格式及所檢附來源說明書
之來源對象。
依 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
公告事項:一 輸出毒性化學物質應檢附一式兩份相關文件或資料,其格式如附件。
二 輸出毒性化學物質應檢附下列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所出具之來源說明
書,當地主管機關始得受理其申請。
(一)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該毒性
化學物質製造、輸入或販賣許可證者。
(二)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取得該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或販賣核
可者。
(三) 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輸出者。
(四) 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於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改善期限內繼續運作者。
(五) 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輸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