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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要點
民國 91 年 12 月 04 日
一、為加強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之濟助,特設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
    助基金(以下稱為本基金)。

二、本要點所稱清潔人員,係指「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執行機關內實際從
    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環境清潔維護等相關之人員。
    前項人員包括隊員、技工、工友、駕駛、臨時工、代賑工等。

三、本基金由社會各界及「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辦法」
    第二條第一款所得款項六分之一捐贈,行政院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撥配相當金額籌集之。

四、為妥善管理運用本基金,成立「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五、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以環保署署長、環保署副署長、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環保署會計室主任、環保署人事室主任、
    環保署秘書室主任、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台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局長、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及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各派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於捐
    款人士中及團體代表聘請之,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由環保署署長
    兼任主任委員,環保署副署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
    書一人,由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副總隊長兼任,承委員會決議及主任
    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環保署環境督察總
    隊、法規會、會計室、人事室、秘書室及政風室各派人員兼任,分別
    辦理有關事宜。
  前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署外人員得支領出席費,工作人員得由機
    關辦理行政敘獎。

六、管理委員會會議原則每年召開二次,審議有關會務執行及經費收支,
    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基金存入金融機構孳息。

八、本基金濟助對象以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時死亡者為限。

九、本基金濟助對象依下列標準發給濟助金,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發給之慰
    問金,得免抵充:
(一)執行職務時死亡者:發給濟助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二)上下班往返途中死亡者:發給濟助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十、清潔人員發生第九點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執行機關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三個月內(特殊情形,經核定者不在此限)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
    ),並檢附死亡診斷證明書、事實經過報告書及同一順序遺族登記委
    託書(格式如附表)(領受順序依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之規
    定)等文件,層轉環保署轉管理委員會申請濟助,逾期不受理。濟助
    案件經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後,先行撥發濟助金,提請管理委員會會議
    追認。

十一、當事人因違法或有重大過失致死者,不得申請本基金濟助。

十二、本管理委員會如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十三、本要點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