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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要點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一  為加強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之濟助,特設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
    助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二  本要點所稱清潔人員,係指「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執行機關內實際從
    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環境清潔維護等相關之人員。
    前項人員包括隊員、技工、工友、駕駛、臨時工、代賑工等。

三  本基金由社會各界及「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辦法」
    第二條第一款所得款項六分之一捐贈,行政院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以下簡稱環保署) 撥配相當金額籌集之。

四  為妥善管理運用本基金,成立「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
    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負責管理。

五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以環保署署長、環保署副署長、環
    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環保署會計室主任、環保署人事室主任、環
    保署秘書室主任、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處長、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局長、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及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各派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於捐款
    人士中及團體代表聘請之,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由環保署署長兼
    任主任委員,環保署副署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
    一人,由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副處長兼任,承委員會決議及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
    會計室、人事室及秘書室各派人員兼任,分別辦理有關事宜。
    前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署外人員得支領出席費,工作人員得由機
    關辦理行政獎勵。

六  管理委員會會議原則每年召開二次,審議有關會務執行及經費收支,
    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  本基金存入公營銀行孳息。

八  本基金濟助對象以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時死亡者為限。

九  本基金濟助對象依下列標準發給濟助金,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發給之慰
    問金,得免抵充:
 (一) 執行職務時死亡者:發給濟助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二) 上下班往返途中死亡者:發給濟助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十  清潔人員發生第九點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執行機關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三個月內 (特殊情形,經核定者不在此限 )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表
     ),並檢附死亡診斷證明書、事實經過報告書及同一順序遺族登記委
    託書 (格式如附表 )( 領受順序依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之規
    定 )等文件,層轉環保署轉管理委員會申請濟助,逾期不受理。濟助
    案件經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後,先行撥發濟助金,提請管理委員會會議
    追認。
 (編      註:附表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第 12 卷 7  期 134~
  136 頁)

十一  當事人因違法或有重大過失致死者,不得申請本基金濟助。

十二  本要點經管理委員會通過,溯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修訂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