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營業人及消費者參與環保
集點制度,以落實環保行動有價化概念,促進綠色產品消費循環,推
動環保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環保集點制度,係指消費者購買獲得環保標章使用證書、
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證明書、第二類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產品碳足跡
標籤證書之產品,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取得由營業人認購或本署補
助款所轉換之環保點數(下稱點數),俟後續進行消費時,得使用點
數扣抵消費金額之制度。
前項使用點數扣抵消費金額方式,由本署另定並於本署「環保集點平
臺」網站公告。
三、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及補助事項,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修改銷售(點)管理系統之補助:營業人販售獲得環保標章使用證
書、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證明書、第二類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產品
碳足跡標籤證書之產品,且為符合環保集點制度運作之資訊功能,
而修改其銷售(點)管理系統者。
(二)認購點數之補助:營業人以獲得環保標章使用證書、第二類環境保
護產品證明書、第二類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之
產品參與環保集點制度,並對該產品認購點數者。
(三)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補助:消費者於本署「環保集點平臺」網站完
成註冊,並依該網站公告之集點活動方式搭乘指定大眾運輸工具者
。
四、營業人申請修改銷售(點)管理系統之補助,應於申請時承諾完成下
列事項:
(一)與受本署委託執行環保集點制度之機關(構)或法人簽署環保集點
制度特約機構契約書。
(二)修改銷售(點)管理系統,以具備讀取載具資訊、上傳點數訊息、
進行點數發放與兌換等功能,並經受本署委託執行環保集點制度之
機關(構)或法人測試合格。
(三)營業人如為實體通路業者,應導入總店點數百分之五十以上店點作
為環保集點活動店點。總店點數之認定標準,以申請年度前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之總店點數為準。
營業人提出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一百零四年度環保集點制度補助申請表(下稱申請表,如附件)。
(二)以電匯轉帳撥付補助款者,需檢附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
帳號存簿封面影本。
(三)申請表所定之請款文件。
營業人得於本署「環保集點平臺」網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前項
申請文件。
五、依前點規定受理之申請案件,由本署邀集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辦理
審查,據以決定各申請案件之補助額度,但每一營業人之最高補助金
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審查小組為前項審查,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營業店點數(非實體通路不適用)、販售環保標章產品及碳
足跡標籤產品之種類及數量、知名度等。
(二)申請人加入環保集點制度,對環保集點制度所生效益。
(三)申請人參與其他相關制度或活動之經驗。
(四)其他與環保集點制度運作有關之因素。
第一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
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審查委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審查之情事者,應自行
或由本署通知其迴避。
審查小組就審查結果之決定,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本署審查合格結果與補助金額另行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接獲前點審查合格結果與補助金額之通知,應即辦理第四點第
一項所定承諾事項。
營業人完成前項承諾事項後,應檢具銷售(點)管理系統測試合格文
件、相關費用支出原始憑證、導入店點清單等資料,經本署審查通過
後始撥付補助款。
七、營業人申請認購點數之補助,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與受本署委託執行環保集點制度之機關(構)或法人簽署點數認購
契約書。
(二)申請認購點數,並完成提撥所認購點數費用予受本署委託執行環保
集點制度之機關(構)或法人所指定之帳戶。
營業人提出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點數費用支付證明、環保標章使用證書、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證明
書、第二類環保標章使用證書、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等相關文件。
申請案件經本署審查通過,由本署將該認購點數所應獲得之補助款,
撥付予受本署委託執行環保集點制度之機關(構)或法人所指定之帳
戶,供作點數費用;該補助款所轉換之點數應併同營業人認購之點數
發放予消費者。本署將依年度結算之結果,辦理結算事宜。
八、消費者申請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補助,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同意參與本署「環保集點平臺」網站公告之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集點
活動。
(二)依本署「環保集點平臺」網站公告之集點活動辦法,以點數載具完
成註冊或歸戶程序並提供相關資料,且同意本署蒐集搭乘資訊。
(三)使用已註冊之載具搭乘該集點活動指定之大眾運輸工具。
消費者依前項規定完成相關註冊或歸戶程序者,視為提出補助之申請
,免附申請表。
申請程序完成後,申請人因於離峰時間搭乘指定大眾運輸工具所應獲
得點數之等值補助款,由本署直接撥付予受本署委託執行環保集點制
度之機關(構)或法人所指定之帳戶,並由本署委託執行環保集點制
度之機關(構)或法人依據申請人搭乘資訊核算後,將該等值補助款
換算成點數發給申請人。
本點所稱離峰時間、點數發放人數及給點原則,由本署另定並於本署
「環保集點平臺」網站公告。
九、本要點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惟第四點之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
請;第七點及第八點之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前
提出申請。
本要點補助款總金額以本署年度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限,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之補助款總金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逾額不予補助。
第三點各款所定之補助事項,修改銷售(點)管理系統之補助款總金
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其餘補助款金額作為認購點數及搭乘大眾
交通運輸工具之補助用途。但本署得視環保集點制度推動情況,調整
前開補助款比例,並另行公告。
補助款如於補助期間屆滿前業已用罄時,本署得公告終止補助作業。
十、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得以郵寄或親遞方式向本署提出申請。
以郵寄提出者,應於信封上註明「申請環保集點制度補助」,申請時
間則以收受申請文件當日郵戳或收發章為憑。但依本要點相關規定以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郵寄或親遞處所由本署另行公告。
十一、本署依申請文件收件之先後順序辦理審查,如同日收受者,視為同
一序列。但如補助款將不足支付同一序列之申請案件時,本署得依
具體個案決定各申請人之補助金額。
本署受理修改銷售(點)管理系統補助之申請案件,審查期間為四
十日。
十二、本署就修改銷售(點)管理系統者之補助案件,得於必要時以抽樣
方式進行現場查核,申請人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無故
拒絕。
前項查核事項包括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銷售(點)管理系統應
具備之各項功能。
十三、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予補助:
(一)申請檢附文件不齊全、模糊不清致無法審查。
(二)不符本要點所定補助對象之資格。
(三)不符本要點所定補助事項。
(四)申請人未依第八點規定完成註冊或歸戶程序。
(五)申請日期已逾第九點所訂申請期間。
(六)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變造或偽造情事者。
本要點補助款用罄或因其他情形,經本署公告終止補助作業,不予
補助。
十四、經本署依第四點或第七點規定核准補助者,應善盡下列事項:
(一)辦理營業相關廣告宣傳活動,應利用環保集點形象識別標誌宣傳
環保集點制度。
(二)配合本署辦理環保集點制度宣傳、說明會等活動。
經本署依第八點規定核准補助者,應遵守集點活動相關規定及本署
「環保集點平臺」網站公告之使用者條款等相關規範。
申請人應自行負擔因補助所產生之相關稅賦。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廢止補助:
(一)無故拒絕現場查核,或未能通過現場查核。
(二)未完成第四點第一項所定之承諾事項。
(三)違反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十五、申請人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表及檢附相關文件,並承諾提出之
文件內容均屬正確,絕無虛偽不實、變造或偽造等情事。
申請人提出之文件如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本署得撤銷補助,並
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