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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公共建設推動工作有功人員敘獎原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一、為鼓勵行政院環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人員積極推動本署公共建設
    工作,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屬人員提報敘獎原則」(以下簡稱本
    署人員敘獎原則)規定,提報執行公共建設工作有功人員敘獎,特訂
    定本原則。

二、依本署人員敘獎原則第四點第一款提報敘獎者,核給點數及提報標準
    如下:
(一)執行行政院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計畫評比為績優或甲等以
      上之計畫:獎上限為十五點。
      1.主辦單位上限為十二點,各協辦單位合計上限為五點。
      2.本署公共建設推動會報各幕僚工作單位(以下簡稱各幕僚工作單
        位)上限三點,合計上限四點。
      3.各單位敘獎額度大於十點者,至少一點給予該計畫管考人員。
(二)研提計畫或策略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者:研提整體計畫上限為二
      十五點,研提子計畫上限為十點。
      1.研提整體計畫:主辦單位上限為二十點,各協辦單位合計上限為
        十點,各幕僚工作單位上限為二點,合計上限三點。
      2.研提子計畫:主辦單位上限為十點,各協辦單位合計上限為五點
        ,各幕僚工作單位上限為一點,合計上限二點。
      3.各單位敘獎額度大於十點者,至少一點給予該計畫管考人員。

三、非屬前點執行計畫類且非僅執行保留預算之計畫,依本署人員敘獎原
    則第四點第九款其他類案件提報敘獎者,核給點數及提報標準如下:
(一)列管計畫當年可支用預算經費新臺幣(下同)五億元以上且計畫預
      算達成率百分之九十以上者,上限十點。
(二)列管計畫當年可支用預算經費二億元以上未滿五億元且計畫預算達
      成率百分之九十以上者,六至八點。
(三)列管計畫當年可支用預算經費二千萬以上至二億元以下且計畫預算
      達成率百分之九十以上者,三至五點。
(四)列管計畫當年可支用預算經費未滿二千萬且計畫預算達成率百分之
      九十以上者,二至三點。
(五)計畫預算達成率達百分之九十二以上者,酌增一至二點。
(六)各協辦單位敘獎額度合計上限為該列管計畫額度之三分之一。

四、本原則未規定者,依本署敘獎原則規定辦理。

五、各列管計畫主辦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獎勵建議名單(含
    協辦單位及幕僚工作單位)送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俾彙整提
    報敘獎。但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請敘獎者,應即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