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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核地方環保機關績效作業要點
民國 90 年 04 月 09 日
一、為考核地方環境保護機關執行環境保護事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對象為直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環保局。

三、考核期間每年一月至十二月,補助款執行績效之考核期間含上一年度
    。

四、考核分為污染防治類及綜合業務類。考核項目及權重由本署管考處會
    同各業務單位依本署施政重點研訂。

五、考核項目評分標準由相關業務單位洽受考核單位訂定,考核直轄市及
    台灣省各縣市之業務績效。

六、地方環保機關得在本署訂定之考核項目彈性權重範圍內依業務比重自
    行訂定考核權重報署核定並得逐年修正。

七、考核方式:
(一)以書面評核為主:依考核指標有關之定期公務統計報表、相關業務
      報表及督導紀錄等。
(二)實地查核:由本署權責單位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實地查核。
(三)調查、測試:由本署有關處室視考核項目之需要辦理之,必要時得
      邀請政府相關單位、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等參與。

八、各考核項目由相關業務單位於每年二月底完成上一年之考核交本署管
    考處統籌簽核。

九、考核獎懲:
(一)團體獎懲:
      1.總成績績效特優者頒發獎牌。
      2.總成績排列最後三名者,本署得減列補助款或暫停補助。
(二)個人獎懲:考核成績由本署函送直轄市、縣市長作為對地方環境保
      護局長獎懲之參考,總成績排列最後三名者,得由本署視情節專案
      建請直轄市、縣市長予以懲處;其他人員之獎懲依分項成績辦理,
      績效特優之有功人員及績效不良之不力人員予以行政獎懲,並依「
      地方優良環境保護人員遴選表揚要點」優先推薦績優有功人員參加
      遴選。
(三)獎牌之頒發由本署辦理並公開表揚,行政獎懲由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機關依權責辦理。

十、本署為配合施政特殊需要,得另行辦理專案考核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十一、本作業要點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