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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含量容許誤差標準
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公告事項:本公告修正「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含量容許誤差標準」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後
          施行,本署八十七年七月七日(87)環署毒字第 0044501  號公告屆時停
          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