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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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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員 額│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備 考│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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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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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簡任第十職等 │一 │○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 │ │ │主任秘書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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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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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 │簡任第十職等 │五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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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三 │○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 │ │ │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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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第九職等 │一○│九 │科長五人、室主任三人 (│
│ │ │(一)│(一)│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 │ │ │資訊室主任由技正兼任) │
│ │ │ │ │、人事、政風、會計主任│
│ │ │ │ │各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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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第八職等至│二 │二 │ │
│ │第九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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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任第八職等 │三 │三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 │ │ │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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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任第八職等 │三 │○ │一 其中八人由技正兼任│
│ │ │(八)│ │ 。 │
│ │ │ │ │二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
│ │ │ │ │ 護處各區環境保護中│
│ │ │ │ │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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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第八職等至│一○│一七│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第九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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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任第八職等 │八 │八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 │ │ │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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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第八職等至│一 │五 │ │
│ │第九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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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任第七職等 │三 │三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 │ │ │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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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第八職等 │二三│○ │股長職務每出缺二人後得│
│ │ │ │ │由技士或科員 (或同一升│
│ │ │ │ │遷層次人員) 遞補其中一│
│ │ │ │ │位股長之暫行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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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第五職等或│九九│五二│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及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 │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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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一六│一三│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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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六 │六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 │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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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任第四職等至│八○│四八│一 內二四人得列薦任第│
│ │第五職等 │ │ │ 六職等。 │
│ │ │ │ │二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
│ │ │ │ │ 護處及各區環境保護│
│ │ │ │ │ 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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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一 │○ │ │
│ │第五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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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理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一 │○ │ │
│ │第五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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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三 │二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第五職等 │ │ │及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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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第一職等至│七 │一 │一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
│ │第三職等 │ │ │ 護處留用雇員四人,│
│ │ │ │ │ 出缺不補。 │
│ │ │ │ │二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
│ │ │ │ │ 護處及各區環境保護│
│ │ │ │ │ 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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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三 │○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員 │薦任第七職等 │ │ │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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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二 │○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薦任第七職等 │ │ │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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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二九│一七│ │
│ │ │三 │五 │ │
│ │ │(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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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本編制表各職稱,合理員額列為「○」者,出缺不補;惟│
│ │薦任第八職等股長職務每出缺二人後,得由技士或科員 (│
│ │或同一升遷層次人員) 遞補其中一位股長之暫行員額,其│
│ │餘職稱在暫行員額範圍內,每出缺二人後,得內升一人,│
│ │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均不得外補;但科長以上職務已│
│ │達各該職稱合理員額者,於再出缺時就該地區辦公室隸屬│
│ │之部會 (含所屬機關) 或其他地區辦公室人員遴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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