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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
民國 89 年 05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      │
├────┬───────┬─────┬───────────┤
│        │              │員      額│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備                  考│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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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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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簡任第十職等  │一  │○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              │    │    │主任秘書改置。        │
├────┼───────┼──┼──┼───────────┤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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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  │簡任第十職等  │五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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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三  │○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              │    │    │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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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第九職等  │一○│九  │科長五人、室主任三人 (│
│        │              │(一)│(一)│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              │    │    │資訊室主任由技正兼任) │
│        │              │    │    │、人事、政風、會計主任│
│        │              │    │    │各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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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第八職等至│二  │二  │                      │
│        │第九職等      │    │    │                      │
│        ├───────┼──┼──┼───────────┤
│        │薦任第八職等  │三  │三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              │    │    │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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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任第八職等  │三  │○  │一  其中八人由技正兼任│
│        │              │(八)│    │    。                │
│        │              │    │    │二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
│        │              │    │    │    護處各區環境保護中│
│        │              │    │    │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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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第八職等至│一○│一七│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第九職等      │    │    │。                    │
│        ├───────┼──┼──┼───────────┤
│        │薦任第八職等  │八  │八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              │    │    │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
│專    員│薦任第八職等至│一  │五  │                      │
│        │第九職等      │    │    │                      │
│        ├───────┼──┼──┼───────────┤
│        │薦任第七職等  │三  │三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              │    │    │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
│股    長│薦任第八職等  │二三│○  │股長職務每出缺二人後得│
│        │              │    │    │由技士或科員 (或同一升│
│        │              │    │    │遷層次人員) 遞補其中一│
│        │              │    │    │位股長之暫行員額。    │
├────┼───────┼──┼──┼───────────┤
│技    士│委任第五職等或│九九│五二│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及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        │第七職等      │    │    │                      │
├────┼───────┼──┼──┼───────────┤
│科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一六│一三│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
│組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六  │六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        │第七職等      │    │    │                      │
├────┼───────┼──┼──┼───────────┤
│技    佐│委任第四職等至│八○│四八│一  內二四人得列薦任第│
│        │第五職等      │    │    │    六職等。          │
│        │              │    │    │二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
│        │              │    │    │    護處及各區環境保護│
│        │              │    │    │    中心。            │
├────┼───────┼──┼──┼───────────┤
│助理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一  │○  │                      │
│        │第五職等      │    │    │                      │
├────┼───────┼──┼──┼───────────┤
│佐理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一  │○  │                      │
│        │第五職等      │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三  │二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第五職等      │    │    │及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
│書    記│委任第一職等至│七  │一  │一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
│        │第三職等      │    │    │    護處留用雇員四人,│
│        │              │    │    │    出缺不補。        │
│        │              │    │    │二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
│        │              │    │    │    護處及各區環境保護│
│        │              │    │    │    中心。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三  │○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員      │薦任第七職等  │    │    │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二  │○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薦任第七職等  │    │    │各區環境保護中心。    │
├────┼───────┼──┼──┼───────────┤
│合    計│              │二九│一七│                      │
│        │              │三  │五  │                      │
│        │              │(九)│(一)│                      │
├────┼───────┴──┴──┴───────────┤
│附註    │本編制表各職稱,合理員額列為「○」者,出缺不補;惟│
│        │薦任第八職等股長職務每出缺二人後,得由技士或科員 (│
│        │或同一升遷層次人員) 遞補其中一位股長之暫行員額,其│
│        │餘職稱在暫行員額範圍內,每出缺二人後,得內升一人,│
│        │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均不得外補;但科長以上職務已│
│        │達各該職稱合理員額者,於再出缺時就該地區辦公室隸屬│
│        │之部會 (含所屬機關) 或其他地區辦公室人員遴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