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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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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員 額│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備 考│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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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事│簡任第十二職等│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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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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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簡任第十職等 │一 │○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 │ │ │主任秘書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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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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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 │簡任第十職等 │五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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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任第九職等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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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第九職等 │一○│九 │科長五人、室主任三人 (│
│ │ │(一)│(一)│其中一人由技正兼任) 、│
│ │ │ │ │人事、政風、會計主任各│
│ │ │ │ │一人,計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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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任第八職等至│ │ │ │
│ │第九職等 │二 │二 │ │
│秘 書├───────┼──┼──┼───────────┤
│ │薦任第八職等 │三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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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任第八職等 │三 │○ │其中八人由技正兼任。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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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任第八職等至│一○│一○│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技 正│第九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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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任第八職等 │八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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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任第八職等至│一 │一 │ │
│專 員│第九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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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任第七職等 │三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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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第八職等 │二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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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第五職等或│ │ │ │
│技 士│薦任第六職等至│九九│五九│ │
│ │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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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第五職等或│ │ │ │
│科 員│薦任第六職等至│一六│一六│ │
│ │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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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第五職等或│ │ │ │
│組 員│薦任第六職等至│六 │六 │ │
│ │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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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任第四職等至│八○│四八│內二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第五職等 │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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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一 │○ │ │
│ │第五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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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理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一 │○ │ │
│ │第五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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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三 │二 │ │
│ │第五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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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第一職等至│三 │二 │ │
│ │第三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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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員│ │四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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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三 │○ │ │
│員 │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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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二 │○ │ │
│ │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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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二九│一七│ │
│ │ │三 │五 │ │
│ │ │(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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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升遷
者外,均出缺不補。
二 本編制表並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