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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      │
  ├────┬───────┬─────┬───────────┤
  │        │              │員      額│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備                  考│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
  │參    事│簡任第十二職等│一  │○  │                      │
  ├────┼───────┼──┼──┼───────────┤
  │副處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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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秘書│簡任第十職等  │一  │○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              │    │    │主任秘書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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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                      │
  ├────┼───────┼──┼──┼───────────┤
  │研究員  │簡任第十職等  │五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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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薦任第九職等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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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長│薦任第九職等  │一○│九  │科長五人、室主任三人 (│
  │        │              │(一)│(一)│其中一人由技正兼任) 、│
  │        │              │    │    │人事、政風、會計主任各│
  │        │              │    │    │一人,計一人。        │
  ├────┼───────┼──┼──┼───────────┤
  │        │薦任第八職等至│    │    │                      │
  │        │第九職等      │二  │二  │                      │
  │秘    書├───────┼──┼──┼───────────┤
  │        │薦任第八職等  │三  │三  │                      │
  ├────┼───────┼──┼──┼───────────┤
  │組    長│薦任第八職等  │三  │○  │其中八人由技正兼任。  │
  │        │              │(八)│    │                      │
  ├────┼───────┼──┼──┼───────────┤
  │        │薦任第八職等至│一○│一○│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技    正│第九職等      │    │    │。                    │
  │        ├───────┼──┼──┼───────────┤
  │        │薦任第八職等  │八  │八  │                      │
  ├────┼───────┼──┼──┼───────────┤
  │        │薦任第八職等至│一  │一  │                      │
  │專    員│第九職等      │    │    │                      │
  │        ├───────┼──┼──┼───────────┤
  │        │薦任第七職等  │三  │三  │                      │
  ├────┼───────┼──┼──┼───────────┤
  │股    長│薦任第八職等  │二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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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任第五職等或│    │    │                      │
  │技    士│薦任第六職等至│九九│五九│                      │
  │        │第七職等      │    │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    │    │                      │
  │科    員│薦任第六職等至│一六│一六│                      │
  │        │第七職等      │    │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    │    │                      │
  │組    員│薦任第六職等至│六  │六  │                      │
  │        │第七職等      │    │    │                      │
  ├────┼───────┼──┼──┼───────────┤
  │技    佐│委任第四職等至│八○│四八│內二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第五職等      │    │    │等。                  │
  ├────┼───────┼──┼──┼───────────┤
  │助理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一  │○  │                      │
  │        │第五職等      │    │    │                      │
  ├────┼───────┼──┼──┼───────────┤
  │佐理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一  │○  │                      │
  │        │第五職等      │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三  │二  │                      │
  │        │第五職等      │    │    │                      │
  ├────┼───────┼──┼──┼───────────┤
  │書    記│委任第一職等至│三  │二  │                      │
  │        │第三職等      │    │    │                      │
  ├────┼───────┼──┼──┼───────────┤
  │雇    員│              │四  │○  │                      │
  │        │              │    │    │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三  │○  │                      │
  │員      │第七職等      │    │    │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二  │○  │                      │
  │        │第七職等      │    │    │                      │
  ├────┼───────┼──┼──┼───────────┤
  │合    計│              │二九│一七│                      │
  │        │              │三  │五  │                      │
  │        │              │(九)│(一)│                      │
  └────┴───────┴──┴──┴───────────┘
  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升遷
      者外,均出缺不補。
  二  本編制表並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