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行政院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台八十一環字第三六四五一號函核定之環境教育要項訂定本要點,對
於學校、教師及校內學生之社團或組織平日熱心推動環境保護(以下
簡稱環保)事務,並有顯著績效者,予以表揚,藉以鼓勵各級學校落
實校園環保工作及產生主動積極的環境行動,並提昇校園環境品質。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推動環保績效優良,表現卓越之學校、教師及學
生。但學生係以校內學生所組成之社團或組織為獎勵對象。
三、本要點獎勵類別如下:
(一)學校類:分為大專院校所組、高中(職)校組、國民中學組、國民
小學組四組。
(二)教師類:分為大專院校所組、高中(職)校組、國民中學組、國民
小學組四組。
(三)學生社團或組織類:分為大專院校所組、高中(職)校組、國民中
學組、國民小學組四組。
四、遴選資格如下:
(一)學校類:
1.臺、澎、金、馬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所、高中(職)校、國民中
學、國民小學學校;且三年內未曾獲得本署環保有功學校特優獎
勵者。
2.三年內曾獲環保有功學校優等、甲等者,得參加更高等獎項(特
優、優等)遴選。但未獲選者,本署不重複頒給優等、甲等獎勵
。
3.近三年內推動環保工作,有下列具體事蹟達四項以上者:
(1)建立校園環境管理制度,培養師生正確環保觀念,著有績效者
。
(2)規劃、設計環保校園,推廣環境綠化美化,著有績效者。
(3)鼓勵教師編訂、利用環保輔助教材或學習單融入教學,著有績
效者。
(4)推動校園生活環保,著有績效者。
(5)推動、協助環保相關之鄉土教學、戶外教學、參觀講習、研討
活動、環境調查及改善,著有績效者。
(6)結合社區、民間團體辦理環保活動,著有績效者。
(7)建立、運用校園環保圖書、資訊系統,著有績效者。
(8)其他對環保工作有貢獻者。
4.運用學校當地資源,配合政府機關環保施政重點,訂定未來一年
將推動之環保工作計畫,並據以切實執行者。
(二)教師類:
1.臺、澎、金、馬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所、高中(職)校、國民中
學、國民小學教師;且三年內未曾獲本署環保有功教師特優獎勵
者。
2.三年內曾獲環保有功教師優等、甲等者,得參加更高等獎項(特
優、優等)遴選。但未獲選者,本署不重複頒給優等、甲等獎勵
。
3.近三年內推動環保工作,有下列具體事蹟達三項以上者:
(1)編訂環保教材或學習單並融入教學,著有績效者。
(2)應用環保教材進行教學、研究、競賽及表演活動,著有績效者
。
(3)運用校園資源進行環境教育,著有績效者。
(4)辦理環保相關之鄉土教學、戶外教學、參觀講習、研討活動、
環境調查及改善,著有績效者。
(5)利用課餘結合民間團體或協助社區推動環保工作,著有績效者
。
(6)其他對環保工作有貢獻者。
4.依教學需要研究、出版及應用,配合政府機關環保施政重點,訂
定未來一年將推動之環保工作,並據以執行者。
(三)學生社團或組織類:
1.臺、澎、金、馬地區之公私立大專院校所、高中(職)校、國民
中學、國民小學學生社團或組織;且三年內未獲本署環保有功學
生社團或組織特優獎勵者。
2.三年內曾獲環保有功學生社團或組織優等、甲等者,得參加更高
等獎項(特優、優等)遴選。但未獲選者,本署不重複頒給優等
、甲等獎勵。
3.近三年內推動環保工作,有下列具體事蹟達三項以上者:
(1)力行生活環保,著有績效者。
(2)協助學校及社區推動環保,著有績效者。
(3)辦理或參加各項環保活動,著有績效者。
(4)建立環保資訊、發表環保相關文章及著作等,著有績效者。
(5)擔任污染監督通報,勸導民眾改善污染行為,著有績效者。。
(6)鼓勵、協助他人參與環保工作,著有績效者。
(7)其他對環保工作有貢獻者。
4.運用學校或當地資源,配合政府機關環保施政重點,訂定未來一
年將推動之環保工作,並據以執行者。
凡經依本要點獲獎者其績優事蹟,於三年內不得作為其他類別參加遴
選者使用。
同一學校在同一年度僅得於學校類、教師類、學生社團或組織類擇一
類別提報參加遴選。
五、評審方式如下:
(一)初選: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於每年九月底前接受各界報名
,並會同當地教育局辦理初審,於十月底前將初審結果送至本署,
參加複選。
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提報學校類、教師類、學生社團或組
織類各組之數額,應依所轄學校總數比例計算,學校數未達一百所
者,各類各組提報一名;學校總數在一百所至未達二百所者,各類
各組提報二名,以此類推。
(二)複選:複選於十一月至次年六月舉行,辦理不定期及定期實地查訪
執行情形,作為遴選依據。
(三)決選:根據實地查訪結果,於次年七月召開決選會議,並以第六點
規定為原則評定獎勵;但獲選名額得經決選會議決議增減。
六、獎勵內容如下:
(一)學校類:大專院校所組遴選特優一名、優等一名、甲等一名;高中
(職)校組遴選特優一名、優等二名、甲等二名;國民中學組遴選
特優一名、優等三名、甲等三名;國民小學組遴選特優三名、優等
九名、甲等九名,以上均頒給獎盃及獎狀。但私立學校獲選為特優
者,每校另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獲選為優等者,每校另頒給
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獲選為甲等者,每校另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一
萬元。
(二)教師類:大專院校所組、高中(職)校組各遴選特優一名、優等一
名、甲等一名;國民中學組遴選特優一名、優等二名、甲等二名;
國民小學組遴選特優三名、優等五名、甲等五名,以上均頒給獎盃
及獎狀。獲選為特優或優等者,每名另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獲選為甲等者,每名另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三)學生社團或組織類:大專院校所組、高中(職)校組、國民中學組
、國民小學組各遴選特優一名、優等一名、甲等一名,以上均頒給
獎盃及獎狀。獲選為特優者,每個另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獲
選為優等者,每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獲選為甲等者,每名
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七、敘獎方式如下:
(一)獲頒學校、教師及學生社團或組織類獎勵之人員,由主管教育機關
或轉知所屬依權責辦理敘獎;獲頒特優、優等及甲等者,分別以記
功二次、一次及嘉獎二次為原則。
(二)直轄市及縣(市)教育、環保機關承辦人員,得依獲得學校、教師
及學生社團或組織類獎勵數額,以特優每名記功一次、優等每名嘉
獎二次,甲等每名嘉獎一次,最高以記功一次為原則辦理敘獎。
八、頒獎日期視辦理情形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