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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教師及學生遴選表揚要點
民國 95 年 09 月 05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行政院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台八十一環字第三六四五一號函核定之環境教育要項訂定本要點,對
    於學校、教師及校內學生之社團或組織平日熱心推動環境保護(以下
    簡稱環保)事務,並有顯著績效者,予以表揚,藉以鼓勵各級學校落
    實校園環保工作及產生主動積極的環境行動,並提昇校園環境品質。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推動環保績效優良,表現卓越之學校、教師及校
    內學生所組成之社團或組織。

三、本要點獎勵類別如下:
(一)學校類:分為大專院校所組、高中(職)校組、國民中小學組三組
      。
(二)教師類:分為大專院校所組、高中(職)校組、國民中小學組三組
      。
(三)學生社團或組織類:分為大專院校所組、高中(職)校組、國民中
      小學組三組。

四、遴選資格如下:
(一)學校類:
      1.臺、澎、金、馬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所、高中(職)校、國民中
        小學學校;且參加遴選之學校,其所屬教師及學生所組成之社團
        或組織,三年內未曾獲得本署任一團體或個人獎項者。
      2.近三年內推動環保工作,有下列具體事蹟達四項以上者:
     (1)建立校園環境管理制度,培養師生正確環保觀念,著有績效者
          。
     (2)規劃、設計環保校園,推廣環境綠化美化,著有績效者。
     (3)鼓勵教師編訂、利用環保輔助教材或學習單融入教學,著有績
          效者。
     (4)推動校園生活環保,著有績效者。
     (5)推動、協助環保相關之鄉土教學、戶外教學、參觀講習、研討
          活動、環境調查及改善,著有績效者。
     (6)結合社區、民間團體辦理環保活動,著有績效者。
     (7)建立、運用校園環保圖書、資訊系統,著有績效者。
     (8)其他對環保工作有貢獻者。
      3.運用學校當地資源,配合政府機關環保施政重點,訂定未來一年
        將推動之環保工作計畫,並據以切實執行者。
(二)教師類:
      1.臺、澎、金、馬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所、高中(職)校、國民中
        小學教師;且參加遴選之學校教師,其所屬學校、學校其他教師
        及校內學生所組成之社團或組織,三年內未曾獲得本署任一團體
        或個人獎項者。
      2.近三年內推動環保工作,有下列具體事蹟達三項以上者:
     (1)編訂環保教材或學習單並融入教學,著有績效者。
     (2)應用環保教材進行教學、研究、競賽及表演活動,著有績效者
          。
     (3)運用校園資源進行環境教育,著有績效者。
     (4)辦理環保相關之鄉土教學、戶外教學、參觀講習、研討活動、
          環境調查及改善,著有績效者。
     (5)利用課餘結合民間團體或協助社區推動環保工作,著有績效者
          。
     (6)其他對環保工作有貢獻者。
      3.依教學需要研究、出版及應用,配合政府機關環保施政重點,訂
        定未來一年將推動之環保工作,並據以執行者。
(三)學生社團或組織類:
      1.臺、澎、金、馬地區之公私立大專院校所、高中(職)校、國民
        中小學學生社團或組織;且參加遴選之學生社團或組織,其所屬
        學校、學校教師及校內其他學生所組成之社團或組織,三年內未
        曾獲得本署任一團體或個人獎項者。
      2.近三年內推動環保工作,有下列具體事蹟達三項以上者:
     (1)力行生活環保,著有績效者。
     (2)協助學校及社區推動環保,著有績效者。
     (3)辦理或參加各項環保活動,著有績效者。
     (4)建立環保資訊、發表環保相關文章及著作等,著有績效者。
     (5)擔任污染監督通報,勸導民眾改善污染行為,著有績效者。。
     (6)鼓勵、協助他人參與環保工作,著有績效者。
     (7)其他對環保工作有貢獻者。
      3.運用學校或當地資源,配合政府機關環保施政重點,訂定未來一
        年將推動之環保工作,並據以執行者。

五、評審方式如下:
(一)初選: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於每年九月底前接受各界報名
      ,並會同當地教育局辦理初審,於十月底前將初審結果送至本署,
      參加複選。
      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提報學校類、教師類、學生社團或組
      織類各組之數額,應依所轄學校總數比例計算,學校數未達一百所
      者,各類各組提報一名;學校總數在一百所至未達二百所者,各類
      各組提報二名,以此類推。
(二)複選:複選於十一月至次年六月舉行,辦理不定期及定期實地查訪
      執行情形,作為遴選依據。
(三)決選:根據實地查訪結果,於次年七月召開決選會議,並以第六點
      規定為原則評定獎勵;但獲選名額得經決選會議決議增減。

六、獎勵內容如下:
(一)學校類:大專院校所組遴選特優一名、優等一名;高中(職)校組
      遴選特優一名、優等二名;國民中小學組遴選特優三名、優等十二
      名;各類並遴選甲等若干名,以上均頒給獎盃及獎狀。但私立學校
      獲選為特優者,每校另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獲選為優等者,
      每校另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獲選為甲等者,每校另頒給獎勵
      金新臺幣一萬元。
(二)教師類:大專院校所組遴選特優一名、優等一名;高中(職)校組
      遴選特優一名、優等二名;國民中小學組遴選特優二名、優等八名
      ;各類並遴選甲等若干名,以上均頒給獎盃及獎狀。獲選為特優或
      優等者,每名另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獲選為甲等者,每名另
      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三)學生社團或組織類:大專院校所組遴選特優一名、優等一名;高中
      (職)校組遴選特優一名、優等二名;國民中小學組遴選特優一名
      、優等四名;各類並遴選甲等若干名,以上均頒給獎盃及獎狀。獲
      選為特優者,每名另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獲選為優等者,每
      名另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獲選為甲等者,每名另頒給獎勵金
      新臺幣一萬元。
(四)凡獲得各類別三次優等以上獎項者,另頒發環保貢獻獎,以表彰其
      長期推動環保工作。

七、敘獎方式如下:
(一)獲頒學校、教師及學生社團或組織類獎勵之人員,由主管教育機關
      或轉知所屬依權責辦理敘獎;獲頒特優、優等及甲等者,分別以記
      功二次、一次及嘉獎二次為原則。
(二)直轄市及縣(市)教育、環保機關承辦人員,得依獲得學校、教師
      及學生社團或組織類獎勵數額,以特優每名記功一次、優等每名嘉
      獎二次,甲等每名嘉獎一次,最高以記功一次為原則辦理敘獎。

八、頒獎日期視辦理情形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