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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及義工人員遴選表揚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對於平日熱心推動環境保護(以
    下簡稱環保)事務,並有顯著績效者,予以表揚,以充分運用民間環
    保資源,鼓勵全民參與並獎勵有功人士及團體對環保的貢獻。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推動環保績效優良,表現卓越之團體及義工人員
    。

三、獎勵類別如下:
(一)團體類。
(二)義工人員類。

四、各類遴選資格如下:
(一)團體類:
      1.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不含社區發展協會及社區(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
      2.運用當地資源進行環保工作,據以執行者。
      3.近三年內推動環保工作,卓有績效者。
      4.參加遴選之團體,其所屬團體及相關人員,三年內未曾以相同事
        蹟獲得本署任一團體或個人獎項者。
(二)義工人員類:
      1.熱心參與國內環保工作之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二者:
     (1)力行環保工作:社區清潔維護、綠美化、垃圾減量、資源回收
          、資源再利用等生活環境改造工作,卓有績效者。
     (2)推廣環境教育:辦理環境教學、展示、講習、政策宣導、解說
          等活動,卓有績效者。
     (3)監督通報:擔任污染之監督通報工作,消弭重大公害發生或勸
          導民眾改善行為,卓有績效者。
     (4)生活環保:持續推動綠色消費、綠色採購等生活環保工作,且
          進而影響他人,卓有績效者。
     (5)贊助認養:捐贈、贊助及協助環保活動、認養公共設施場所,
          卓有績效者。
     (6)環保研究:研究環保理論、實務、應用,在學術領域或實務界
          有獨具創作者。
     (7)其他對環保工作有卓越貢獻者。
      2.受推薦之義工人員,係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職責或法律責
        任,並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所從事之環保工作。
      3.參加遴選之義工人員,其所屬團體及相關人員,三年內未曾以相
        同事蹟獲得本署任一團體或個人獎項者。

五、評審方式如下:
(一)初選:直轄市、縣(市)環保局於每年三月底前接受各界報名,並
      辦理初審工作後,於四月底前各遴選至多二名(其人口逾一百萬以
      上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加一名)優異者,將推薦表函送本署,
      參加全國性選拔。團體類得由本署接受各界報名並辦理初審。
(二)複選:於當年五至十二月辦理不定期及定期實地查訪執行情形,以
      為遴選依據。
(三)決選:決選委員會由實地查訪委員組成,負責決選評審工作。

六、獎勵內容如下:
(一)團體類:遴選特優三名,公立團體頒給獎盃,民間團體頒給獎盃及
      獎勵金新台幣十萬元;優等三名,公立團體頒給獎盃,民間團體頒
      給獎盃及獎勵金新台幣八萬元;甲等五名以內,公立團體頒給獎盃
      ,民間團體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台幣五萬元。
(二)義工人員類:遴選特優五名,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台幣三萬元;優
      等六名,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台幣二萬元;甲等八名以內頒給獎盃
      及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

七、敘獎方式如下:
    直轄市及縣(市)環保機關承辦人員按下列標準依權責辦理敘獎:
    直轄市及縣(市)環保機關依獲得團體及義工人員類數額,獲頒特優
    、優等及甲等者,分別以記功二次、一次及嘉獎二次為原則。

八、頒獎日期視辦理情形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