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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款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82 年 10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一、為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補助款之申請及審核有所依
    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得就左列事項補助省(市)及縣(市)環境保護機關:
(一)中央立法交由省(市)政府執行而經費有不足之事項。
(二)省(市)立法並執行而經費有不足之事項。
(三)跨越二省、市以上且須由中央協調處理之重大事項。

三、省(市)及縣(市)環境保護機關得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就下下年度
    確難負擔之重大計畫(經費超過五百萬元)或新興示範性計畫向本署
    提出補助款申請,由該機關首長(省(市)為環保處(局)長,縣(
    市)為縣(市)長)核定,並檢附左列文件送署審核:
(一)申請表乙份(格式如表1.)。
(二)計畫書各三份(格式如表2.)。

四、補助計畫原則應由申請補助之機關編列配合經費辦理,緊急突發性計
    畫或新興示範性計畫得由本署全額補助。

五、本署於每年八月底前完成次年度補助款申請計畫之審查納入概算,並
    通知省(市)環保機關編列概算時收支對列。

六、補助款申請計畫之審查由署長指派召集人及各相關單位人員組成審核
    小組,依據左列原則審核:
(一)效益評估原則:依地方機關年度績效考核成果,審核其所提計畫預
      期效益之可行性或必要性,調整其補助款項目及額度。
(二)資源合理配置原則:依地方環境背景、污染負荷、管制重點、資源
      配置等因素,審核所須補助項目及額度。
(三)定量分配原則:針對已確定補助對象之項目,審核地方機關所提計
      畫核定其補助經費或設備。
(四)重點示範原則:針對創新計畫,依地方機關示範辦理之可行性加以
      審核。
(五)統一購置原則:針對地方機關所須補助之設備或儀器,審核其共通
      性及特殊性,再加以通盤檢討後統一採購。

七、本署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度施政計畫需縣(市)環境保護機關
    配合辦理之計畫及縣(市)環保機關申請補助之初核計畫,通知受補
    助機關編列概算時收支對列。

八、本署視施政需要通知地方機關配合辦理之計畫或地方機關為因應突發
    事件提出緊急應變計畫之補助款申請,不受第三條申請時間之限制。

九、各級環保機關執行本署補助款,除依照各級政府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
    點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外,並按左列原則辦理:
(一)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二)本署補助之設備、儀器或車輛,應納入受補助機關財產,並依事務
      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十、申請計畫經費及內容如經本署核定調整時應於核定後一個月內檢送修
    正計畫三份送署,並檢附機關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申請補助款之撥付
    ,逾期得由本署取銷該補助款,另行支配。

十一、受補助機關應確實依照核定計畫執行,並於六月底前就計畫執行成
      果及經費支用情形編具報告(格式如表 3. 、表 4.) 函報本署備
      查。

十二、其他機關、學校、社團、財團補助費及捐助費之申請審核,另依個
      案情形辦理,並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

十三、本要點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