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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汽車客運業更新車量執行要點
民國 85 年 03 月 19 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落實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專
款專用」補助公共汽車運輸旅客之客運業者,以加速車輛汰舊換新或添購
新車之方式,改善空氣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
一  公路汽車客運業
二  市區汽車客運業

補助時間:
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但八十七會計
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敷支應時,則停止補助。

補助方式:
補助期間內,購置未曾請領牌照之全新營業大客車。

補助順序:
依業者申請順序審核,每季核撥一次。但八十五、八十六會計年度基金預
算不敷支應,致當季未獲得補助者,保留至下一會計年度優先核撥,八十
七會計年度基金預算不敷支應時,則停止補助。

補助標準:
一  報廢原營業柴油大客車,新購壹輛營業大客車。
 (一) 新購符合國民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
      準第五條之大客車,每輛補助新台幣 (以下同) 二十五萬元。
 (二) 新購符合將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第五條之大客車,每輛補助三十五萬元。
 (三) 新購電動大客車、柴油及電力混合大客車、液化石油氣 (LPG)  大
      客車、天然氣 (CNG)  大客車等低污染性大客車,每輛補助五十萬
      元。
二  繳銷原營業柴油大客車,新購壹輛營業大客車
 (一) 凡以繳銷原營業柴油大客車新購壹輛營業大客車之方式申請補助者
      ,其繳銷之營業大客車,以未曾請領補助者為限。
 (二) 新購符合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
      準第五條之大客車,每輛補助二十萬元。
 (三) 新購符合將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第五條之大客車,每輛補助三十萬元。
 (四) 新購電動大客車、柴油及電力混合大客車、液化石油氣 (LPG)  大
      客車、天然氣 (CNG)  大客車等低污染性大客車,每輛補助四十五
      萬元。
三  未報廢或報銷原營業柴油大客車,新購壹輛營業大客車
 (一) 新購符合將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第五條之大客車,每輛補助十萬元。
 (二) 新購電動大客車、柴油及電力混合大客車、液化石油氣 (LPG)  大
      客車、天然氣 (CNG)  大客車等低污染性大客車,每輛補助二十五
      萬元。

申請程序:
一  業者應於取得新購營業大客車行車執照後填具申請文件,以公司名義
    申請補助。
二  申請補助文件應整理成冊並包括左列項目:
 (一) 申請表 (如附件一) 。
 (二) 汽車運輸業者執照影本。
 (三) 車輛更新計畫相關文件影本 (須包含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更新計畫文
      件計畫採購及汰換之車輛車型、數量、車價等資料) 。
 (四) 報廢或繳銷證明書影本。
 (五) 本署核發之機動車輛審驗合格證明及核章紀錄影本。
 (六) 新購營業大客車行車執照影本。
 (七) 其他必要文件。
三  經本署查核符合後,通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補助款。

本要點經公告後實施。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