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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高污染老舊機器腳踏車汰舊換新作業要點
民國 87 年 11 月 27 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加速淘汰高污染老舊機器腳踏車 (
  以下簡稱機車) ,鼓勵提前汰舊換新,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特訂定本
  要點。

  補助對象:
  凡持有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一日以前出廠機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新
  購腳踏車、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或符合本署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排放標準
  機車,並完成舊機車回收手續者。

  補助期間:
  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
  依據。但因空氣污染防制費停止徵收,預算不足時即停止補助。

  補助標準:
  經本署審核認可後,可領取廢車回收獎勵金新台幣 (以下同) 一千元及空
  氣污染防制基金一千元,共計二千元。

  申請程序:
  一  申請者應填具補助高污染老舊機車汰舊換新申請表 (以下簡稱申請表
      ,如附件一) ,經由新購腳踏車或機車經銷商彙整後,委託腳踏車、
      機車製造廠或代理商轉呈本署提出補助申請。
  二  申請表需檢附下列文件:
   (一) 身分證 (護照) 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 (政
        府機關免附) 。
   (二) 回收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三) 新購腳踏車發票收執聯正本或新購機車發票收執聯影本。
   (四) 新購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新購腳踏車者免附) 。
  三  腳踏車、機車製造廠或代理商須向本署提報營利業登記證或工廠執照
      影本,並檢附所屬經銷商清冊,經核可後,始得接受委託代為申請。
  四  腳踏車、機車製造廠或代理商接受委託代為申請,應於每月五日及二
      十日前彙整前十五日申請資料提出申請。
  五  經本署審核認可後,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支付廢車回收獎勵金一千元
      ,由空間污染防制基金支付補助汰舊換新一千元。
  六  申請者應當場填具補助高污染老舊機車汰舊換新領據 (如附件一) ,
      若代辦申請補助之腳踏車或機車經銷商先墊付補助款,申請者可當場
      領取補助款,若代辦申請補助之腳踏車或機車經銷商未先墊付補助款
      ,則由本署依申請表受款人地址寄發補助款。
  七  每件申請補助案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支付代辦申請補助之腳踏車或機
      車經銷商代辦費新台幣一百元,並以開立發票方式領取。
  附件一略

  注意事項:
  一  申請者、回收機車車主及新購腳踏車或機車車主須為同一人。
  二  新購腳踏車或機車時,須將回收機車交由腳踏車或機車經銷商代辦回
      收手續。
  三  回收機車行車執照之出廠日期原無記載者,以原發照日期為依據。
  四  若無回收機車行車執照者,可檢附含出廠日期、車主姓名、牌照號碼
      及引擎號碼等相關清晰車籍資料影本。
  五  若代辦申請補助之腳踏車或機車經銷商已先墊付補助款,則補助款應
      核撥代辦申請補助之腳踏車或機車經銷商,反之則應核撥申請者。
  六  腳踏車及機車經銷商對於每輛回收機車,彙整填據補助高污染老舊機
      車汰舊換新回收管制表 (如附件二) ,並保存至少二年,以供查核。
  附件二略

  本要點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