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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一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 (以下簡稱運作人) ,其運作量達下列數
    量者,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一) 氣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最低管制限量以上者
      。但運作氯或甲醛時,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未達二
      公噸者,不在此限。
 (二) 液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
      十公噸以上者。
 (三) 固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一千二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時
      刻達四十公噸以上者。

三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係指本法第十五條所定之物質
    安全資料表。

四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應概述下列事項:
 (一) 危害預防計畫
      1 運作場所基本資料包括運作場所:運作場所之座落位置地圖及場
         (廠) 配置圖及敏感地區。
      2 訂定危害預防體系:包括建立通報系統、擬具阻絕及處理設施說
        明、預警設施說明。
      3 曾否發生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及其改善措施說明。
      4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設施之準備。
      5 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
      6 災害防救經費編列,執行檢討。
 (二) 應變計畫
      1 建立應變任務編組與協調外界支援。
      2 警報之發布。
      3 維持阻絕及處理設施運轉。
      4 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
      5 災後剩餘毒性化學物質之處理。

五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之地點,應
    於檢送備查之文件上註明。

六  運作人運作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達第二點規定之數量,應於運作前檢
    具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一式三份,一
    份自存,二份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計畫當地主管機關抽存一份,一份轉送中央主管機關。

七  本要點修正前,運作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達第二點規定數量之運作人
    ,已檢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者,免再檢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