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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08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環境保護產品申請、使用
    之審議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環境保護產品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適用環保標章產品之類別、項目、優先順序及規格標準。
(二)審議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以下簡稱第二類產
      品)證明書申請案件准駁或撤銷。
(三)審議違反規定、違規使用或仿冒環保標章案件或第二類環境保護產
      品之處理方式。
(四)考核本署委託之執行單位業務執行情形。
(五)審議環保標章制度之規劃、推動及修訂。
(六)其他有關環境保護產品管理監督事宜。

三、審委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署署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聘期一
    年,期滿得予續聘:
(一)本署代表二人至三人。其中一人由本署副署長擔任,並為審委會召
      集人。
(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一人。
(四)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六)專家、學者二人至五人。

四、審委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召
    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審委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署長指派本署相關
    單位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相關事務。

六、為協助審委會執行環境保護產品之審議,得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審議
    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初審適用環保標章產品之類別、項目、優先順序及規格標準。
(二)初審環保標章申請案件,並向審委會提出准駁建議。
(三)初審第二類產品申請案件,並向審委會提出准駁建議。
(四)初審執行單位提出之各項討論案,並向審委會提出處理方式建議。
(五)審議環保標章與第二類產品廠商提出之證書登載事項異動案件。
(六)其他經審委會交辦處理事項。
    前項有關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產品申請案件,得先以書面審查,再提送
    工作小組會議確認初審意見。工作小組會議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委
    員應至少二人,由審委會委員兼任,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審
    查。

七、為協助工作小組執行第二類產品申請案相關文件之審查,得依據產品
    特性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構代表三人至五人組成技術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技審小組)進行技術審查,其任務如下:
(一)審閱廠商所提供該產品生產過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產品相關之環境
      特性,並以生命週期之觀念審查其產品之環保特性。
(二)評析申請案件重大環境衝擊事項。
(三)依廠商提供之環保特性及訴求進行求證及現場查核。
(四)其他經審委會交辦處理事項。
    前項技審小組之組成,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之一位成員:
(一)技術學院以上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學者。
(二)申請產品產業相關科系之助理教授或研究單位研究員級以上人員。
(三)對生產廠址所在地狀況較熟悉之鄰近區域,技術學院以上學校之助
      理教授以上學者,其專業背景可為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環境管理
      或與該產品產業相關之專業領域。

八、審委會及工作小組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
    席說明。必要時,並得實地勘查。

九、審委會開會時,本署委託執行單位之業務負責人員及主辦人員應列席
    並提出工作報告。

十、審委會、工作小組及技審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經費支應。

十一、審委會委員、工作小組成員、技審小組成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
      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