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六輕、六輕擴大及專用港計畫
(以下簡稱六輕相關計畫)興建之環境影響評估結論執行之監督,特
設置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六輕相關開發計畫確實依本署各審查結論辦理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六輕相關開發計畫環境品質監測系統設置、操作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六輕相關開發計畫各項環境影響減輕措施執行之監督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會事務,由本署綜計處副處長兼任之;置
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綜理本會事務,由綜計處業務科科長兼任
之;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四、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餘
由本署署長就相關學者專家、機關團體、居民代表遴選聘任之,任期
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及現場勘
查。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
席。開會時得視需要請相關單位列席。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外縣市委員得支領
差旅費。
七、本會於六輕計畫興建完成、正式運轉一年後裁撤,必要時得延長之。
八、本要點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