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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辦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以下簡稱中油三輕擴產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執行之監督作業,依據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
    員會第一七三次會議決議,特設置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
    產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
      審查結論執行情形之監督。
(二)關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擴產計畫環境監測結果之監督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會事務,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派員兼任;
    本會幕僚作業由本署派員兼辦。

四、本會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十六人:
(一)機關委員三人:分別由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高雄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高雄市林園區公所指派人員代表。
(二)專家學者委員八人:由本署遴選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之。
(三)居民及當地民間團體代表五人:由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高雄市林園區
      五福里里長、北汕里里長及民間團體推薦代表擔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專案會議及現場
    勘查。本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派委員代理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列席或進行勘查作
    業。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