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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電腦建檔作業規範
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一  本規範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開發單位提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以下簡稱評
    估書) 初稿及定稿本,應依本規範製作電腦檔案。

三  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 紙本文件: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中之公函、影印資料等
      紙本式檔案。
 (二) 電子影像檔案:指紙本文件以適當解析度及色階掃瞄數位化為影像
      資料後,儲存於電子媒體者。
 (三) 可攜式文件格式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簡稱 PDF) ,是一
      種獨立於電腦操作系統、字體及應用程式之開放文件格式,使用與
      PostScript  語言相同之繪圖模型,描述文件中文字、圖形、影像
      資料。

四、開發單位製作電腦檔案時,應採可攜式文件格式 (PDF)  為儲存格式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原書件檔案資料為電腦檔案者,應以一個章節為一個檔案方式,直
      接以適當之轉檔工具製成 PDF  檔案。
 (二) 原書件檔案資料為紙本文件者,應於掃瞄數位化為電子影像檔案後
      ,再以適當之轉檔工具製成 PDF  檔案。
 (三) 原書件檔案資料同時包括電腦檔案與紙本文件者,其 PDF  檔案應
      進行檔案合併作業。
 (四) 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電腦檔案時,應製作已塗銷個人
      資料 (參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個人
      資料,如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居所、出生年月日等) 之版本,
      製作定稿本電腦檔案時,則應分別製作已塗銷個人資料及未塗銷個
      人資料二種版本。塗銷個人資料時,原書件檔案資料為電腦檔案者
      ,應先刪除個人資料後,再行轉檔成 PDF  檔案;原書件檔案資料
      為紙本文件者,應先塗黑個人資料後,再進行掃瞄及轉檔成 PDF
      檔案作業。

五  製作電子影像檔案時,應依附表所定解析度及色階格式辦理,並應注
    意下列事項:
 (一) 維持影像完整及清晰。
 (二) 避免歪斜,與原件頁面比較不超過 3°。
 (三) 避免產生黑邊、污點、跳漏頁及折角。

六、儲存檔案名稱之編排,以章節為單元各自製成一個檔案。
    章節命名以章節代碼及序號依序組成。章節代碼採大寫英文字母C,
    序號採阿拉伯數字二碼,序號自目錄 00 編起。附錄代碼採大寫英文
    字母A,序號採阿拉伯數字二碼,自 01 編起。

七  電腦檔案之頁面編排次序及內容,應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定稿
    本完全一致。

八  檔案儲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檔案不得設有開啟密碼。
 (二) 錄製於 640MB  以上之唯讀式光碟片中。

九、檔案儲存後,應於光碟片外之包裝標籤,記錄下列事項:
 (一) 開發行為名稱。
 (二) 開發單位名稱。
 (三) 版本別 (已塗銷個人隱私資料、未塗銷個人隱私資料) 。
 (四) 光碟片數量及序號。
 (五) 製作完成日期。

十、開發單位製作之電腦檔案,應併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及定
    稿本提送環保主管機關。

十一  開發單位所送電腦檔案如有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定稿本不一
      致時,以定稿本為準。

十二  本規範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