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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帳戶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
    (以下簡稱國家登錄平台)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帳戶(以下簡稱帳戶)
    之申請、審查相關程序有一致性之規範,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帳戶:指本署提供作為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以下
      簡稱減量額度)存放、轉讓或註銷等作業紀錄之帳戶。
(二)帳戶持有者(以下簡稱持有者):指於國家登錄平台開立溫室氣體
      減量額度帳戶,經本署審查認可後取得帳戶者。
(三)電子憑證:指透過晶片卡或其他憑證載具,由憑證發行機構以數位
      簽章簽署之資料訊息,用以確認持有者身分之數位式證明。
(四)異動:指基本資料、指定帳戶操作代表人、指定電子訊息傳遞之電
      子郵件地址或公(協)會會員名冊等變更之情形。
(五)凍結:指暫停帳戶所有功能之使用。
(六)關閉:指終止帳戶之使用。
(七)轉讓:指依持有者申請將減量額度自其帳戶轉出,並轉入其他持有
      者帳戶之情形;轉出減量額度者為轉讓人,轉入減量額度者為受讓
      人。
(八)註銷:指依持有者申請將減量額度自其帳戶轉出,並轉入本署註銷
      帳戶之情形。

三、持有者於國家登錄平台使用帳戶,應以其指定之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
    證為其電子憑證之識別依據。

四、本署受理帳戶開立申請,應確認申請者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
    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以下簡稱推動原則)之適用對象
    ,始得同意其於國家登錄平台開立帳戶。每一公司法人僅得開立一帳
    戶。

五、本署受理帳戶開立申請時,應審查申請者依下列規定檢附資料及文件
    :
(一)帳戶開立申請表(格式詳見附錄一)。
(二)負責人及帳戶指定操作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指定電子憑證種類。
(四)帳戶開立切結書(格式詳見附錄二)。
(五)帳戶使用約定書(格式詳見附錄三)。
(六)申請或持有減量額度之證明文件影本,或環境影響評估案件之溫室
      氣體減量抵換需求證明文件影本。
(七)屬公司行號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屬公(協)會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設立、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公(協)會會員名冊。
(八)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前項帳戶開立申請表資料有異動,持有者應即檢附下列規定資料及文
    件,向本署申請:
(一)帳戶異動申請表(格式詳見附錄四)。
(二)異動項目更新之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本署受理帳戶開立或異動申請後,應於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審查
    通過者,本署依附錄五之帳號編碼方式,開立其帳戶。但於申請先期
    專案或抵換專案之同時提出申請帳戶者,本署應於核發減量額度時開
    立其帳戶。
    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署應即通知申請者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符規定者,駁回申請。補正日數不算入
    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

七、本署受理減量額度轉讓申請,應確認轉讓人依下列規定檢附資料及證
    明文件,本署於受理申請日起十日內,將減量額度自轉讓人帳戶轉至
    受讓人帳戶,並以電子郵件通知至轉讓人及受讓人指定之電子郵件地
    址:
(一)轉讓申請表(格式詳見附錄六)。
(二)轉讓人及受讓人雙方具名之減量額度轉讓證明(格式詳見附錄七)
      。
(三)轉讓契約、同意書或其他形式之書面證明文件。
    同一持有者有二件以上減量額度同時申請轉讓時,依本署受理之先後
    順序辦理。

八、持有者於本署指定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平台完成交易,且經交易平
    台通知者,本署依通知將減量額度自轉讓人帳戶轉至受讓人帳戶,並
    以電子郵件通知至轉讓人及受讓人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

九、本署受理減量額度註銷申請,應確認持有者檢附註銷申請表(格式詳
    見附錄八),本署於受理申請日起十日內,將減量額度自持有者帳戶
    轉至本署註銷帳戶,並以電子郵件通知至該持有者指定之電子郵件地
    址。

十、本署管理帳戶定期以電子郵件提供持有者帳戶對帳資料,不另提供書
    面資料。如有疑義,持有者應通知本署查明。持有者應保存本署所提
    供或發送之帳戶相關電子訊息紀錄,保存期限為五年。
    因國家登錄平台系統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搬遷或其他不可抗力等
    事由,致資料遺失或毀損時,持有者應提出前項電子訊息紀錄,供本
    署重新登錄。

十一、本署受理持有者申請帳戶關閉時,應確認持有者提出減量額度帳戶
      關閉申請表(格式詳見附錄九)及該帳戶已無減量額度,並於十日
      內以電子郵件通知持有者帳戶關閉。帳戶未結清者,本署駁回其申
      請。

十二、持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凍結其帳戶,且通知該持有者,
      並公開於國家登錄平台:
  (一)有不當操作系統、破壞國家登錄平台或其他影響國家登錄平台運
        作之重大情事者。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
  (三)持有者之減量額度有溢領情事,經本署依推動原則第十六點通知
        繳回,自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有者未提出足額之減量額度向
        本署申請繳回註銷者。
      持有者得於收到前項通知後提出說明或改善,經本署同意後解除帳
      戶之凍結。

十三、持有者有清算完結之情形,本署得將該帳戶內之減量額度收回並關
      閉其帳戶。

十四、依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點或第十一點提出之資料及文件
      ,明知不實之事項而提出,或其申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相
      關規定辦理。

十五、國家登錄平台帳戶查詢作業時間為全日二十四小時,額度轉讓及註
      銷作業時間則以國定上班時間為準。但因國家登錄平台系統維修、
      軟硬體設備更換、搬遷或發生其他特殊情形者,本署得另行於國家
      登錄平台公告作業時間。